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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六税两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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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指标来判断是否是“小微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时就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享受,而变成一般纳税人后就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变成一般纳税人后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税额可能并没有较大改变!

交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只要符合小微企业还有人个体户,办成一般纳税人后都不影响享受优惠政策,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办成一般纳税人后却不允许了。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是从什么角度考虑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呢?能否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做进一步解释说明呢?

回复

大连市税务局

2023-03-0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分析

 

非法人企业确实在税收优惠上没能享受到同等待遇。

机票的全电发票样式!如何抵扣进项(含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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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机场建设费是“代收代付”性质的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纳税人购进现代服务(不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考虑特殊情况,取得电子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务费用报销制度及实施细则

iceray阅读(28)

为规范公司各种开支费用报销及付款程序,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切实保障公司利益,根据《资金审批制度》和《费用预算制度》,特制定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关于报销的审批流程及原则

(一) 报销流程

1、一般的报销流程(预算范围之内或有经审批的费用

经办人——本部门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总监——财务专人审核——财务经理核准–总经理/总经理授权人审批——出纳支付

2、特殊的报销流程(预算之外或没有经审批的费用)

原则上预算之外或没有经事先申请的费用是不予以报销支付的,如确属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开支,须经办人补申请报告报总经理特批,申请报告须列明费用报销的理由,并按以下流程报批;

经办人补申请报告—本部门经理(或上级主管)核实—系统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特批–经办人填制费用单据并附申请报告—总监审核单据——财务经理审批——公司出纳支付

3、主要部门的报销流程

(一般报销流程)经办人——主要部门审核——财务经理审批——出纳支付

(二) 费用审批原则

1.费用报销需经办人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自主批准自己的报销费用。

2.不得逾越流程,不得未经直接领导审批,直接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财务人员审核直接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3.出纳必须凭总经理、财务经理均签名后的报销单支付相关费用,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对出纳通报批评,并实行扣除当月奖金50%-100%的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由出纳及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费用报销原则上不得跨月(异地店铺本月报销上月的单据除外),业务人员及各店铺员工每月应把报销凭证及时传递给公司财务中心报销。

(三) 报销经办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的职责

1.经办人;因公办理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相应原始单据,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准确的填写报销单据,对经办的经济业务及提供的原始单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并有责任及时向财务人员提供其审核所需相应文件或资料。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及对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对报销业务负有直接审核责任,并有责任协助财务人员的审核工作。

3.财务人员:审核报销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审核报销所提供的原始单据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审核报销单据中是否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和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原始单据及填写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系统分管副总经理:对所有负责的部门费用进行全面管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审核所管理的各部门的费用报销

5.财务经理:从财务专业及上市规划前瞻性预控能否通过四大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角度,核准所有费用单据及资金付款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

6.总经理因出差在外,需临时授权签署指定代理人(一系统副总经理)办理审批报销、支付业务,并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的权力。

第二部分:报销总体原则

1.预算内的费用方可直接报销。

2.所有的报销均遵循“谁支出、谁报销”的原则,严禁假借他人的名义报销自己费用的行为。

3.严禁报销虚假费用的行为

4.无预算或预算外的费用报销须财务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列支。

5.每办一次业务,应该填写一张报销申请单。业务招待费用、物资采购、餐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每发生一次填写一张。笼统地在报销单上写上“×”月的费用,或多次业务单据分不清的,财务中心不予受理。

6.所有费用开支,应“先申请、后开支、再报销的流程,财务人员应根据预算来审核和支付。相关预算外费用在发生费用前,应该先书面请求总经理,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发生相关费用,坚决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事先申请以总经理签名的日期为准、总经理外出时,或本人出差在外遇急情况时,应电话或邮件通知总经理,得到许可后才可进行。事后应及时补充申请表,作为报销的依据。

7.关于报账时限,上月25日后至当月25日期间费用必须在当月报销。差旅费用必须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销、逾期单据,财务部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销人自己承担。因单据不合要求不予报销,被退回按规定不可以重新再报销,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特殊延期(如外地出差时间较长),需提出书面报告,主要部门领导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才可以报销

8.跨年度的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15号之前填单报销,年终结算后不管何种原因均不得报销上年度费用。

9.大额支付款项必须使用支票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超过10000元而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必须详细说明原因,经财务部审核;如无正当理由,一律退回。

10.从出纳处领取报销款时,需报销人签名确认。对于领款不方便的需要他人代领的,本人应该出具书面代理书,指定代理领款人。由代理人在领款表签字,无书面代理书,其他人不得代领,发放人员有权拒绝。出纳把代理书附于领款表后。财务经理不定期抽查款项是否如实发放。

第三部分:原始凭证粘贴要求和报销单据填写规范

1.所有的报销单据、借支单的所有内容均需完整填写,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严禁使用圆珠笔填写单据、严禁涂改,报销单位“经办人”务必由本人亲笔签名,单位填写不齐全和涂改的,一律不予受理。

2.因公发生经济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对方索取原始单据。未取得原始单据或虚假的原始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3.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及预算报告、专项申请等附件。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与开支的内容得一致。对于标有“顾客(单位)名称”的发票务必由开票人填写本公司名称,自己补充填写为无效发票,不予受理。无“顾客名称”的发票,不需填写。另报告、申请等附件必须经权限人员签字同意的纸质件。

4.各种类型的发票应该分开粘贴,并在粘贴单上标出共XX张,金额XX元。票据粘贴混乱,不注明张数、金额的单据一律退回。

5.原始单据遗失的尽量取得了出票单位的原单据复印件并盖上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财务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由费用会计负责财务报销审核,出纳负责支付款项。每月由费用会计将《费用报销汇总清单》(包括填报金额、审核金额、抵借款情况、实报金额、汇款日期等项)并将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知会各外地店长及长期外地出差人员。

7.报销的原始单据要用《报销单据粘贴单》(属二级报销单据)粘贴,并贴在装订线以内,具体粘贴标准如下:

8.同类性质、长宽略相等的小票(如:高速公路过桥费、公交车票等)粘贴首先把叠加的小票用剪刀从左边修剪齐,然后用右手往右折动,待每张小票间隔一定距离后,在其背面涂上胶水,靠齐《报销单据粘贴单》装订线左侧粘贴。

9.长条形出租车票同样靠左粘贴,且以不超过《报销单据粘贴单》整个宽度为限。

10.对大于《报销单据粘贴单》尺寸的原始单据不需用《报销单据粘贴单》粘贴,直接从左边修剪齐后,附在对应业务使用的一级报销单据上(例如:《支付证明单》、《现金支出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都属一级报销单据)。

11.发票和类似白条(含收据,过期无效发票,送货单等)要分开填列单据(含支付证明单,费用报销单).

12.生产零星购物未取得原始单据的情况,填《支付证明单》,后附《入库单》(财会联)、部门总监审批的《零星采购申请单》(财会联),通过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后,才能报销。

13.生产零星购物未取得发票但取得白条、收据或送货单的情况,同上。

14.未取得原始单据的、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包括:红包、现金赞助、赠送现金等),另单独填《现金支出证明单》,并在“备注栏” 注明事由,报总经理批准,财务经理核准后,才能报销;临时工劳务费由部门总监审核后,财务经理审批,才能报销。

15.《报销汇总清单》中的序号以本次一级报销单据编号为序,且不能断号;每张一级报销单据都必须在其右上角用(分子N/分母M)标上,N表示本张单据号,M表示总共张数。

16.广州市内店铺,如购置总额不超过       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凭申请计划购买,不留库存,以便尽量压缩、减少库存资金;对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及低值易耗品,需要办公室办理出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及发票才能报销。

17.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应事先提出修理申请计划,经各使用部门分管总监同意后才能进行大修理,完工后凭相关发票、清单办理报销手续。

18.店铺用品、用具等财产的购置须事先写好申请报告及资金预算,由营销总监、行政人事总监批准后方可借支,凭发票单据报销。

19.当月各职能部门发生的费用要及时报帐,在次月5日以前要办理报销(异地店铺本月报销上月的单据除外)。

20.“谁承办谁报销、使用部门确认,入其费用”原则。

21.包括公司各部门除装修押金等短期(原则上三个月内)可以退回款项的原始单据之外,其他原始单据(包括押金、保证金、合同等)必须于发生次月5日前交回公司财务部。

 第四部分:主要费用管理规定

费用管理的把关人为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循《资金审批权限》和《费用预算制度》中的规定对每笔发生费用进行核查,并及时对一些费用进行归集汇总,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一) 公关、招待费用:

1.凡因公司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公关费(包括餐费及赠送礼品费用),必须事前提出专项申请,根据《资金审批一览表》的规定由相关人员审批。

2.报销时必须提供已经审批的《申请报告》(      元以内除外),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即可,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内容是否与《申请报告》内容一致,如果是赠送礼品,需要提供《礼品清单》。

3.经办人在报销招待费用时应注明以下信息:招待时间,招待理由,招待人员,陪同人员,招待地点。

4.招待费用发生一周内,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办理相应的还款手续。

5.公司所有公关、招待费用控制在年度累计销售额的2.5%之内;各大区域、各办事处的公关费用都属“招待费用”范畴,遵循下列规定。

6.各大区域本月招待费用合计数统一控制在本区域上月销售业绩千分之1.0之内,超支部分先行自付并保留发票,在12月前统计各大区域本月止年度累计招待费用控制在本区域上月止“年度累计销售业绩”的千分之1.0之内,如有节余差额,在年末可凭发票在节余差额内报销。

7.各办事处本月招待费用合计数统一控制在本办事处区域上月销售业绩千分之2.5之内;超支部分先行自付并保留发票,在12月前统计各办事处本月止年度累计招待费用控制在本区域上月止“年度累计销售业绩”的千分之1.0之内,如有节余差额,在年末可凭发票在节余差额内报销。

A. 招待标准

宴请客人餐饮标准

     公司人员

客人级别

公司/办事处经理
及以下级别

公司区域总监、总监

副总、总经理/总裁助理

总经理/总裁

一级
城市

二级
城市

三级
城市

一级
城市

二级
城市

三级
城市

一级
城市

二级
城市

三级
城市

80

70

60

100

90

80

180

170

160

实报销

说明:
1.以上金额以
人次计算报销应注明客户人数与我司人数
2.筹办、安排宴请的人员或部门,应事先了解清楚客人级别,按标准执行。
3.超过自己权限范围的宴客,应该在事前向上一级主管以电话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宴请,报销时以向上一级主管签名批准的书面申请为准。否则不予报销。
4.事先未经申请批准,不按程序先斩后奏的超额部分不予报销。

5.业务招待费:实行事先分层级申请,按计划、限额、据实报销,应列明招待客户的时间、地点、事由,且每次不超过上面相应层级档次规定限额(总经理级人员除外);如属在外出差宴请关系单位人员,则当餐次不可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二) 对外合作经费报销:

1.对外合作经费指基于公司业务或市场开拓需要产生的对外合作费用。

2.对外合作所产生的必要经费,需以书面形式预先提出申请(此预算往往包含在正式的对外合作项目报告书内)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

3.未经预先申请的经费,视为个人费用,公司一概不报销

4.实际报销时,在审批同意范围内予以实报实销,超出范围的费用公司不承担报销责任:

5.报销流程为:本人申请经费——总裁审批——本人填单——财务审核——财务副总裁根据申请及单据核准——出纳报销

(三) 新项目研发及开拓费用报销:

1.新项目指公司研究讨论通过,具备可行性的新项目或新产品,其研发与开拓方向须与公司战略一致。

2.新项目研发及开拓需预先设定研发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新项目研发及开拓费用报销严格按照预算额度报销,超支部分需提前报董事会审批,否则公司不承担报销责任:

4.新项目研发及开拓费用报销流程:本人申请——董事会批准——本人填单——财务审核——总裁审批——财务副总裁核准——出纳报销

(四) 会议费

1. 此会议费仅指主要部门内部会议场地租用费、餐费、物品费、交通费、住宿等费用。内部会议具体指月度总结、月中会议、经理沟通会议等。

2.经办人在报销会议费用大的时必须遵循真实完整的原则,在报销单中需注明以下信息:开会主题、会议地址、物品清单,会议费用应按场租、餐费、物品费用,交通费,住宿等分类汇总,直接写会议费用XX元的不予报销。

3.在会议同时发生的活动费,奖励费用大的应单独填写报销单,按活动费用大的奖励费用规定报销。

4.超预算或无预算举办会议,一律不予报销。

5.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会议主办方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办理相应的还款手续。

(五) 活动费用

1.活动申请及其费用预算须事先申请报区域总监、系统营销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实施。

2.经办人报销活动经费时应遵循真实完整的原则,在报销单中需注明以下信息:活动内容,参与人员(附参与条件),活动日期,活动地点,活动费用应按场租、餐费物品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分类汇总,直接写活动费用XX元的不予报销。

3.活动费用发生一周内,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办理相应的还款手续。

(六) 奖励费用

1.奖励费用须事先申请报区域总监、系统营销分管副总经理、财务中心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发放。

2.经办人在报销奖励费用时应注明以下信息:奖励条件,奖励内容,奖励人员,并附《奖励签收清单》,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

3.各办事处本月奖励费用合计数统一控制在上月业绩千分之2.5之内;超支不予审批。

(七)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 差旅费报销具体原则:

1.为了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节省时间和节约开支,公司员工出差,在选择乘用交通工具、住宿、应酬餐饮等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级别、按目的地的实际消费水平等来选择所需乘用的交通工具、选择住宿的宾馆以及应酬餐饮的等级,具体标准按以下制度实行。

2.差旅费指相关人员因公出差,如:参加总部组织或培训等活动、总部相关人员市场督导、视察、指导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除此类活动外,各系统分管的高管(副总经理、总监)另行有出差活动需事先报总经理审批,其他人员另行有出差活动由分管总监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否则费用自理。

3.员工因公出差宴请关系单位人员,则当餐次不可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二、 差旅费报销规定:

1)出差费用的报销、凡属公司职能部门的报销应于返回公司7日内整理后由财务总监签名报销;属店铺费用按相应审批程序报销。

2)差旅费报销应按时间发生的顺序、地点、路径填写 ,车费、补贴要分开填列,并要有部门总监的审批意见。

3)《差旅费报销单》除反映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路桥费、油费、出差期间的车费、补贴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费用(业务招待费、房租费、广告、宣传费、办公费、水电费、信息费等),另单独用《费用报销单》分开填报。

4)如果一笔业务,要贴多张差旅费报销单,经办人应在每张报销单大写金额的左边注明共多少张,本单是第几张;或用分数(N/M)表示,M表示共M张,N表示第N张。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在第一张单右下边空处用钢笔注明共多少张,“合计金额”多少。每一张差旅费报销单都要有经办人、部门总监、费用会计签名,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只在第一张差旅费报销单(含:合计汇总实报总金额、总张数)上签批。

5)下级陪同副总经理级领导同时出差,如属开会、考察,统一按排食、宿的,全部按实报实销处理;如开会、考察不按排食、宿或是其他公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报销标准处理。

6)同次出差,如属两位或三位员工性别相同者,除经副总经理或以上领导审批同意住单间房的以外,原则上要求住标准双人、三人间,并按较高职级员工住宿标准报销一个人的住宿费。

7)出差地办事处或店铺能安排住宿者,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住宿费用。

8)当日12:00时前出差,可享受全天出差伙食补助;当日12:00时后出差,可享受半天的出差伙食补助。 

9)在市区内上班的员工,享受的中餐补助(外地出差除外)按人事部规定执行。

10)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本着“根据发票限额据实报销”的原则。

11)出发地或目的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12)公司内部组织人员由外地调入总部或由总部调往外地而发生的派遣费(属差旅费范围)一律由当事人在新单位报到后,据实报销。

13)派驻外地长期工作人员(如:办事处人员、店长、区域经理等职员)在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调入当地租赁房屋,10日内可享受外地出差差旅费补助;超出10个工作日而入住宾馆的住宿费用自理。

三、 办理出差申请、借支及报销手续:

1.公司员工出差时,须事前填写《出差申请表》(需注明出差人数)并经部门总监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出差借支,经办人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根据《开会通知》或《出差申请单》,根据公司差旅费标准,预计出差天数,出差人数,计算借支金额,填写《出差借支单》,按《资金审批流程、权限一览表》报批。

3.差旅费报销时,报销人转交《开会通知》或《出差申请表》财务联及出差费用票据给相关会计审核,会计审核后呈交财务总监核准,总经理审批,会计录制记帐凭证核销。

附:

出差申请表

填写部门

 

 

出差时间

            

需乘坐的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其他

出差目的

部门总监审批

跨级别非标准费用出差特批

总经理批准:

总监出差审批

总经理批准:

 

四、 市内交通费

1.提倡节俭,外出办事,应尽量乘公交车或地铁,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总部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的士,应事先获得系统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发生费用后,应立即填写报销单,频繁外出的可以一周报账一次。

3.对于出租车票,必须取得税控出租车票,手撕发票一律不予以报销,报销人在车票的背面写上起止地点并签名。

4.连号的公交车、地铁或出租车票,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报销。

5.对于长距离(如跨城市)的出租车票,比照长途车的票价予以报销,多出不报。

6.驻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应该详细填写《市内交通费汇总表》内容,如:时间、事由、往返地点、金额,“备注栏”注明同行人或携带物品数量,以出租车费用统一申报,经驻外主任、分管总监或副总经理审核后,方可申请报销。

附表:

市内交通费汇总表

时间

事由

往返地点

金额

备注:

     计:

五、 差旅费中交通费的报销标准(未含市内交通费):

1) 享受交通工具标准

交通工具种类

    等级

行政级别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总经理级

贵宾仓

空调软卧

头等仓

豪华大巴

副总经理级

普通仓

空调软卧

二等仓

豪华大巴

总监级

特批除外

空调硬卧

三等仓

豪华大巴

经理级

空调硬卧

四等仓

豪华大巴

主管、业务人员、司机等

空调硬卧

四等仓

豪华大巴

2) 交通费的报销规定:

i.按享受工资待遇来划分,享受主管级待遇,对外使用经理名义者,按主管级选择所乘交通工具。

ii.因工作需要选择使用非本级别的交通工具者,须报总经理特批。

iii.如员工自己要求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公司只按相应标准予以报销,差价由员工个人负担。

六、 差旅费中住宿费标准、伙食补贴标准:

包括:住宿费标准、伙食补贴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根据划分区域不同,具体分省内市外(或以公司为中心超50公里外)、广东省外三个区域来确定不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1) 广东省内广州市外差旅费报销标准

广东省内广州市外地区差旅费报销标准

交通工具种类

行政级别

住宿费(广州区外)

伙食补贴

市内交通

车辆杂费、过桥费、停车费

总经理

按实报销

据实报销

 

副总经理

300

30

据实报销

总监

200

25

据实报销

经理

180

20

据实报销

主管、业务人员、司机等

160

15

据实报销

 

备注:

1、省内广州市外出差原则上“当日去,当日回” ;确实无法返回时,请示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享受省内出差报销标准。

2、分省内市外(或以公司为中心超50公里外)。

 

2) 省外差旅费报销标准

省外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位

城市划分(单位:元/天/人)

一级城市

二、三级城市

出差补助

手机补贴

本市业务交通

总经理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副总经理

350

300

76

15

按实报销

总监、部门经理

250

200

50

15

按实报销

办事处主任、品牌经理

200

180

40

15

按实报销

一般职员、业务员

180

160

30

15

按实报销

说明:1、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青岛、大连、杭州、厦门;

二级城市:各省会城市(不含已列入第一类城市);

三级城市: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他城市。

      2、若出差时由接待方提供食宿,公司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3、出差长途交通: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坐飞机、其他员工若乘坐飞机必须经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4、出差住宿: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付。

      5、出差补助:按标准和实际出差天数计算补助,凭票报销,包含出差市内交通费和餐费,超出部分自付。

      6、市内交通费:因公发生的交通费(公交车、中巴车等)凭票报销;如因特殊情况(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乘坐出租,需附《市内交通费汇总表》报主管审核,注明时间、事由、起始地点、金额,并在票据上注明,报财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按实报销。

      7、手机补贴办事处主任100/月,业务员50/月。

8、司机因公自驾车省外出差发生的杂费、过桥费、停车费据实报销。

 

3) 享受住宿费标准的地区分类表

享受住宿费标准的地区分类表

地区

分类

第一类

主要为特区城市、直辖市及主要旅游城市。

北京、上海、深圳、厦门、大连、青岛、杭州

第二类

省会城市(不含已列入第一类城市)

第三类

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他城市。

(八) 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网络配件等办公费

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网络配件等物料用品一律由营运部门/行政部门统一采购,其它员工不得私自采购。报销时应填写完整的采购清单、小票、供应商送货单,(详细列明所购商品明细),仓管、结算部门的验收证明方可报销。并做好各部门的领、用、存登记;如不能按规定提供附件一律不予报销。

(九) 汽车费用

1.主要部门自有车辆的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政策,每月固定车辆使用费在额度内实报实销:A(一级城市): 元:B(二级城市):C(其它区域): 元。超出此额度的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违规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等)不再报销,保险费,车辆使用税,维修费等非日常费用另行报销,但费用开支必须实事求是,一经查出弄虚作假,取消报销,并处3倍罚款。5000以上的车辆维修必须专项报经公司行政部/营运中心批准,(无车时本条暂不执行)。

2.各系统分管副总经理自有车辆实行车辆费用包干制,每月车辆使用费:元,超出费用不再报销;外出不能再向公司单独申请用车,但特殊情况,可搭便车;个别系统分管副总经理未有小车的不享受此政策,但因公用车可向公司单独申请。

3.汽车使用费每月由主要部门司机或各系统分管副总经理提供相关有效发票(如汽油票、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以报销方式领取。

(十) 工资费用

按照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部分:报销时间规定:

1)每周二、周四为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财务副总裁集中办理费用报销审批的时间,特急的除外,以节省领导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2)月底发生的费用须于次月5日前办理报销。

第六部分:福利费开支及审批:

职工的因公负伤医药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经部门总监核实,按公司以上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给予报销。

第七部分: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与《资金审批流程及权限一览表》及《费用预算制度》等有关文件共同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财务中心。

3.本规定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如有不当之处,有待修正;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出台临时补充规定、通知,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适用范围:业务中心、广东销售部、终端服务中心、开发部、生产部、采购部、行政人事部、总经办、财务中心等各部门。

5.各部门具有财务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部门权限,但没有最终的财务支出审批权,所有财务支出审批权均由总经理负责或总经理临时授权人负责。

6.凡以前的规章、制度涉及的内容与本制度有冲突、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iceray阅读(14)

问题

 

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服务期结束,A公司未按合同金额向我方支付费用,我公司起诉A公司,主张: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支付我司100万元服务费以及根据的违约条款:未按期支付款项应收取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法院判决我方胜诉,A公司应支付我司100万元服务费以及10万元违约金,我方已于对应纳税义务时点缴纳100万元的增值税,在收到10万元的违约金(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还需要就10万元缴纳增值税,这10万元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请总局解惑,谢谢。

回复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03-0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分析

 

      合同执行后,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要与价款开具同样的发票,交增值税。

欠款收不回来,有法院裁决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iceray阅读(58)

问题

 

老师,欠款收不回来,有法院裁决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会计上做了损失的账务处理,坏账实际发生了,凭借法院执行裁定书、企业内部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而且欠款时间也符合规定了,该笔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非常多,稍有遗漏,造成难以扣除的税务风险。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5号公告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公司为员工无偿提供宿舍涉税问题梳理

iceray阅读(36)

      公司为员工无偿提供的宿舍,对于公司而言,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对于员工个人而言,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呢?

 

一、增值税

      1.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给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属于为员工提供福利范畴,如果由企业出资租赁住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企业自有住房用于员工住宿,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上述规定中“专用于”几个字的限制,如果企业将办公楼部分修改为员工宿舍楼,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不需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第(二)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属于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超出工资总额14%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属于企业出资租赁住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应取得合规票据;
3.如属于企业自有住房用于员工宿舍,则计提的折旧费用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建造或外购固定资产相关支出也应取得合规票据。
 

三、个人所得税

1.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参考上述文件口径进行掌握。
2.如果是给高管免费提供的单独住房,则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1.如果是公司自有的房产,或无租使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
2.如果是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没有任何产权或租典纠纷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
 
 

例解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的税会处理

iceray阅读(62)

一、相关政策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及指南(新收入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全面施行。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旧收入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新收入准则不区分;

3.旧收入准则在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收入;新收入准则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五)增值税处理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2.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暂行办法)

3.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

(六)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二、新增的主要会计科目及报表列报

(一)合同履约成本

1.取代了原“工程施工”科目。

2.下设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成本。

3.贷方对应科目为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结转成本时借方对应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4.报表填写,根据流动性填“存贷”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5.合同毛利不在此科目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科目已取消,相关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二)合同取得成本

1.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3.贷方对应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借方对应销售费用等科目。

4.报表根据流动性填“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三)合同资产

1.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核算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存在信用风险、履约风险、待客户审验结算风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3.借方对应应收账款科目(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仅取决于时间流逝,仅承担信用风险,不承担履约风险),贷方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流动性填“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流动性填“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5.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6.可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结算” 科目下可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7.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四)合同负债

1.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3.新收入准则取消“预收账款” 科目核算,一律计入 “合同负债” 科目。

4.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三、税会差异

(一)会计收入确认

 1. 收入确认的前提和确认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关于商业实质的判断,可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经营相同业务的企业之间,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在评估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不考虑是否能够收回全部价款。如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价格折让,因此导致收取的对价金额很可能低于合同标价,并不影响对“对价很可能收回”的判断。

合同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时,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所谓“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阻止其他方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企业从事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

 

(三)增值税收入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注1)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注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财税〔2016〕36号附件1)

注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注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四)税税差异

建筑服务增值税收入确认以开票、实际付款、合同约定付款孰先原则,一般指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款项,也没有约定收款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一般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增值税按工程进度款确认收入。

例:甲建筑公司2020年5月签订建筑合同,合同金额12000万,工程成本约10000万,截至2020年底工程成本发生5000万元,完工进度为50%;付款约定按进度的80%付款。

解:完工进度50%,增值税收入=12000*50%*80%=4800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12000*50%=6000万元。

(五)税会差异

 1. 会计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税法确认收入时,不考虑企业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

2. 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税法确认收入时,关注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3.会计上每完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时,该履约义务即可确认收入,不再以整个合同的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而税法以合同约定的商品进行确认。

4.存在应付客户对价时,会计上将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税法不冲减收入,而是将客户对价作为费用扣除。

5.存在可变对价时,会计价格=固定价格+可变对价;税法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可变对价作为支出或者另外确认一笔收入。

6.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税法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会计按实际收款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财务费用。

 

四、分录模板

1.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资产——收入结转 或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注: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资产—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 和“工程结算” 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4.结算合同价款,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金

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或增设: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时)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6.增设合同结算的,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1)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

借:合同资产——工程款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2)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

借: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7.质保期满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时)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8.支付佣金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成税额)

贷:银行存款

 

确认收入后转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贷: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原会计准则:
1.发生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算工程款: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质保金)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项目完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毛利
5.合同收入变更、赔偿、奖励: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完工前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科目,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在预收账款科目。
工程结算>工程施工,2021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科目结转:
借:工程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合同负债)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价款合算
 
如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存货)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价款合算(=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合同负债
 
四、案例
安徽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6年5月开工。2021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专票税额99.08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9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
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21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在地申报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
项目
乙市A项目(简易)
丙市B项目(一般计税)
结算价款
3000
5000
不含税销售额
3000/(1+3%)=2912.62
5000/(1+9%)=4587.16
分包价款
1000
1200
预缴税款
(3000-1000)/(1+3%)*3%=58.25
(5000-1200)/(1+9%)*2%=69.72
本期应补税额
一般计税应纳+简易计税应纳-预缴=4587.16*9%-99.08-16.98-(300-300*1/3)+58.25-58.25-69.72=27.06万元。
会计处理
1.A项目
(1)收到工程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3000
(2)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29.13
贷:应付帐款——分包单位 1000
 
(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分包单位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4)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300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2912.6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87.38
 
借:合同负债 3000
:应收账款 3000
 
(5)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资产——收入结转  2912.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12.62
(6)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
借:原材料 2307.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银行存款 2607.69
 
(7)A项目领用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869.23
贷:原材料 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
 
(8)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40.1
贷:合同履约成本 1840.1
 
(9)A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58.25
贷:银行存款 58.25
2.B项目
(1)收到工程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4587.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12.84
 
(2)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100.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8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200
(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4)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9.72
贷:银行存款 69.72
(5)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83.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98
 贷: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300
(6)B项目领用建筑材料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538.46
贷:原材料1538.46
(7)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72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9.72
(8)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6.7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6.78
(9)税款入库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06
贷:银行存款 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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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税会处理(20230226更新)

iceray阅读(96)

以房抵债是指用房产来抵偿欠款,相当于把房产处置了,然后用售房款归还欠款。以房抵债,债务人通常是作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债权人取得、持有房产时要缴纳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
一、以房抵债的税收优惠
(一)债务人
1.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债权人
1.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以房抵债的损失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三、能否签订三方协议抵债?
先看个例子:A生产A1产品,B生产B1产品,C生产C1产品。A从B购买B1产品,欠款,记其他应付款—B;B从C购买C1产品,欠款,记其他应付款—C;能否B欠C的款由A来还?
假设C本身有购买A1产品的需求,与其让它从市场其他处买,不如促成其从A处购买,C公司记其他应付款—A。
此时签三方抵债协议仅涉及往来款项。以房抵债也是如此,前提是业务真实,价格公允。
 
四、会计处理
B是房地产公司,C是建安企业,A是C的分包方,B欠C工程款,C欠A分包款,A拟向B购买商铺。签订三方抵债协议,B欠C的工程款用B的开发产品来抵偿。
(一)B公司:
1.B销售房产给A公司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签订三方抵债协议,三方互相抵偿债权债务
借:应付账款——C公司
贷:应收账款——A公司
(二)C公司:
借:应付账款——A公司
贷:应收账款——B公司
(三)A公司:
1.A取得房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三方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应收账款——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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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支出不需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iceray阅读(79)

说起企业所得税如何在税前扣除,很多财务人脑海中第一反应就是凭发票扣除了,这样的认识当然是不全面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支出不需要凭发票扣除,我们可以分以下三大类来逐项看看:

一、在境内发生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

(一)工资薪金支出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

(二)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

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果是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三)差旅费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补助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

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

(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上述支出按会计规定核算,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五)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支出

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六)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企业如果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七)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尽快付款而提供的一种债务金额的折扣。它和原始销售业务无关,只和债权债务结算有关,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不需要发票,应当以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部分在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大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

(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例】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证明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业务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只需要凭借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四)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里,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五)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六)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三、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发票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没有硬性规定。 

—END—

晶晶亮的税月整理

购物卡、加油卡和ETC卡税会处理总结(20230226更新)

iceray阅读(156)

本文对常见的三种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和ETC卡)的税会处理进行总结:

第一种  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购物卡面值大于实际收款金额:例如充200送20,面额为220元,假设税率13%,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2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
合同负债——购物卡折扣 20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1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23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物卡面值大于实际收款金额时,接上例,假设用购物卡消费了20元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17.9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9(20×200/22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9

合同负债——购物卡折扣 20×20/220 1.82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3)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录略。

2.售卡方

(1)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与销售方结算售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向销售方开具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持卡方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总结:购物卡模式下,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能开具发票;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案例

案例1:2020年9月,甲超市将金额113万的购物卡委托乙公司销售,当月乙公司将购物卡全部销售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10月将卡全部购买了办公用品,乙公司将售卡金额113万扣除手续费收入5万元后汇给甲超市。假设甲超市销售毛利率20%,甲、乙、丙均为一般纳税人。请写出甲、乙、丙三方与预付卡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和发票开具情况。

解:
甲超市(销售方):
(一)10月,持卡方丙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2.发票开具
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乙公司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108万
2.发票开具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与乙公司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5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乙公司(售卡方)
(一)9月将购物卡销售给丙公司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13万
2.发票开具
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10月与甲超市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08万
       贷:银行存款 108万
2.发票取得
收取甲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备注栏为“收到预付款结算款”,金额112万。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三)10月与甲超市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8
2.发票开具
可以向甲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丙公司(持卡方)

(一)9月向乙公司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10月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13万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小结:

1.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开具发票,与售卡方资金结算时开具普通发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实现,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时向持卡方开具普通发票,结算预付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3.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第二种  加油卡
一、财税处理
(一)售卡方
1、售卡时
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2、用户加油时
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方
1、买卡充值时,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
借:付账款——石油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加油时,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付账款——石油公司
总结: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二、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第三种  ETC卡
  一、财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
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
1、充值后索取发票
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2、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
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用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
总结:ETC卡模式下,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含充值后未索取发票的预付费客户),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