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补助要交增值税吗?
问题
我们是一个区级政府出资成立的国企,主要负责一个“双创”园区的运营,我单位以1元/平米的单价租入一栋写字楼,租入后负责招入一些符合入园政策的企业进驻。这些企业根据我们的入园政策,有的以0.4元/平米支付我们租金,有的免费入住。我们和这些企业签订合同中注明租金的差额部分(如:1-0.4=0.6元)由政府出资补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给企业按0.4元/平米的单价开具了租赁发票。剩余的0.6元租金政府直接按补助形式转入了我们国企,我们未给政府或者企业开具发票,直接按政府补助确认了“其他收益”。现在我觉得差额部分(如0.6元/平米)是不是也应确认收入?如果确认收入这部分发票应该开具给政府?
分析
1、政府给企业的钱如果是政府补助,不用交增值税。但如果属于政府采购,那与正常企业间的采购并无差异,要交增值税。
2、如何判断政府给企业的钱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结论
本列中政府给企业的的租金补贴是与企业出租房产的平方数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给政府开具房屋租赁发票。财务核算也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业务描述:“建设方同意的,但要我们承担提前支付7个月年息8%利息47万元。”我们发现现金折扣的业务实质是融资行为。
A、提供现金折扣方
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对价,相当于为了取得资金支付的利息,财务核算也是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B、取得现金折扣方
本质上是向销售方提供了一段时间的贷款,取得的现金折扣即为贷款的利息收入,这属于增值税应税,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2021-06-22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019-12-31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国家税务总局
2020-01-08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