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交通补助发放方式哪种强?发票报销,私车公用,还是现金发放?

单位对员工发放交通补助或者交通费有很多种方式,今天我们谈一谈交通费的财税处理。

方式一

费用报销

● 所谓费用报销是指,单位根据员工职级,给予不同的额度,由员工取得票据之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费用列入公司的管理费用,票据品目通常有:公交、地铁、的士、网约车车票、过路过桥费等,有的单位还允许员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费、保险费、保养维护费等。

 

● 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拿票报销也无法规避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无端增加财务部门工作量,而且最关键的是,给一定额度去报销,必然会促使部分员工去找乱七八糟的发票。

 

三是,如果单位以员工提供的汽油费等交通工具专属票据入账,且无私车公用协议,税务机关不会认可此费用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因为公司名下没有车,那你怎么能列支这些费用呢?

方式二

私车公用

● 私车公用是指单位租入员工的车辆,员工向单位让渡了一定期间的车辆使用权。这种做法有几个要点必须要遵守:

 

一是必须要有书面租赁协议,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二是租赁协议中车辆租金定价要公允,很多老板把自己车辆无偿给单位使用,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不符合商业常规;三是出租方个人取得租金时,应当向承租方单位代开发票,以供后者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四是,单位在向个人支付租金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后者「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在满足上述四点的前提下,作为租赁标的的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可以在单位列支,但是,保险费、保养费、车辆折旧等固定费用,不得在单位列支。

 

● 私车公用方式规避了费用报销方式的弊端,但是,它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除了老板以外,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把自己的爱车交给单位使用。

方式三

现金发放

● 现金发放比较简单明了,直接根据员工的职级,一般是按月直接以交通补助(与此类似的还有通讯补助)名义发放现金。现金发放交通补助,要关注几个涉税点:

 

一是,员工取得交通补助,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在支付时预扣预缴,但在计算所得额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减除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是,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交通补助费用时,不需要取得外部凭证,直接以发放表在所得税前列支即可。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 相对而言,现金发放交通补助是最佳的方式,财务处理清晰明了,财务部门工作量没有增加。弊端是,企业列支交通补贴有限额控制,这个弊端也不是不可克服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包括交通补助在内的福利性补贴如果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则无需按照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可以直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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