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如何确定?
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1.这个减除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有要求必须取得的发票商品服务名称得是什么嘛?*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费 、 *广告代理服务*广告代理发布费 、 *广告服务*广告发布费 这三种都算是 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吗?
2.就是这个计费销售额有要求取得的收入项目和支付给广告商的项目得是对应的吗?比如取得广告收入的是A项目,支付给广告商的是B项目,这两没啥关系。这种申报文建费的时候,能减除B项目的广告费吗?
3.如果2月支付给广告商B项目含税10万广告费,3月开通文建费税种,4月取得含税30万A项目的广告收入,那4月申报的时候按30还是20万申报呀?
取得了B项目的扣除凭证,那是只能等以后有B项目收入的时候才能扣除吗
回复
浙江省
2024-02-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
二、申报事项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分析
1、*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费 、 *广告代理服务*广告代理发布费 、 *广告服务*广告发布费 这三种都算是 广告发布费的发票。
2、不需要收入与扣除项目一一对应。
3、如果2月支付给广告商B项目含税10万广告费,3月开通文建费税种,4月取得含税30万A项目的广告收入,那4月申报的时候按20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