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
编者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当存在着对应关系,一旦抵扣“链条”中断,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期文章将为大家梳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要点知识,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概念 |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抵扣前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其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应税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提供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因此清晰掌握哪些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哪些不准予抵扣成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在准予抵扣的情形中,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一般情形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供货方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收购免税农产品 | 收购方开具 |
(4)农产品销售发票 | 销售方开具 | |
(5)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6)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二)特殊情形之一——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文件内容显示,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部分按11%抵扣、部分可按13%抵扣,有些不得抵扣,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情形 | 销售方 | 购进方(一般纳税人) | |
一般情形 | 特殊情形 |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3.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 |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1% |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3% |
4.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 税率11%,开具专用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5.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 征收率3%,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6.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抵扣 | 不得抵扣 |
7.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 不得抵扣 | 不得抵扣 |
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 | 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9.进口农产品 | 不征税 | 进口时,按11%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11% | 进口时,按11%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13% |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三)特殊情形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①抵扣时间。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原理 |
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可以归纳为三大类:(1)业务不该抵。税收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一些业务活动或经营行为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资格不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的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原理,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则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
(1)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等,增值税“链条”中断,不可能再有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出现。
(2)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了低于正常税率的征收率,该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多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以票管税的要求体现。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具体情形有很多,但是根据以上增值税的扣税原理进行判断就可以做到游刃有余,本文对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具体情形就不再一一列举。
小结: |
增值税应纳税额由当期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而来,关于税额的计算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较为复杂。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涉及到的征税范围扩大,税率也因具体征税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还涉及到征收率、扣除率等问题。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哪些进项税额可扣哪些不可扣等,都是企业财会人员以及税务人员应当掌握的知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