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6年企业所得税精彩问答——税收优惠
1、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处理?对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财税〔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作了具体明确,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2、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3、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6、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企业的哪些政策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8、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该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9、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10、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1、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3、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4、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当年的财务指标,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1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17、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18、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