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虚开发票被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海南FL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300MA5RDD****,法定代表人:王X):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琼税二稽检通〔2023〕14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二稽通〔2023〕302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林晓琛、王勇等人,自2023年10月31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你公司2017-2018年向海南长宏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大理石板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收付款凭据,提货、运输、交接、仓储、耗用等出入库方面的单据资料;
3.上述发票入账的记账凭证、相应资金的凭证,含相应的原始凭证,入账凭证科目的相应年度会计科目的科目余额表、明细账和总账,入账年度的年度报表;
4.上述发票所对应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1、2,以上发票所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上发票认证抵扣情况;
5.公司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以上发票所在年度银行账户明细流水;
(2)写一个情况说明。要求有如下内容:介绍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内容,发票相应的货物如何购买、销售(或加工)的详细情况书面说明。包括详细的双方经办人、联系方式、运输方式、提货时间、提货地点、提货人信息、货物去向、付款、发票开具等业务的详细过程。
7.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请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说明具体情况;
8.以上所有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是复印件要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签名、写明提供的时间;如是电子资料要拷贝两份,一份封存,一份使用。
事项告知书里并没有明确发票是虚开的,不过行内人一看就能判断出是稽查局收到了上游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所以需要从诸多方面来取证,核查该笔业务的真实性。
可能会有很多纳税人,遇到过这种情况,税务机关通知你取得的哪些发票是虚开的,这时,就需要纳税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业务的真实性,以及证明自己没有主观故意。
用什么证据来证明呢?上述这个资料清单列示得还比较齐全,有遇到相同事项的企业,可以参考一下!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转自: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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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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