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时能否将经营收入与清算收益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清算时能否将经营收入与清算收益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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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能否将经营收入与清算收益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清算时能否将经营收入与清算收益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