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被业主扣了,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吗?

建筑企业的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具体的文件可以参见建质〔2017〕138号。

业务场景如下,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其基于某一般计税工程项目应收的质保金为109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为2年(至2023年4月末),2022年10月21日,该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发函要求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因在施项目业务繁忙未履行维修责任,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将109万元质保金全额扣留,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呢?要取得业主开具的发票吗?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109万元的质保金,如果之前已经开票,则开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发生质量问题被扣留属于销售折让,甲公司应当向业主开具红字发票109万元,冲减当期销项税额9万元。

如果甲公司尚未向业主开具发票,则此笔质保金尚未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发生销售折让,增值税无需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是否开票无关,甲公司该项目2021年5月已经完工,说明该项目对应的收入已经在前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发生销售折让,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当在当期(2022年)冲减收入。

3.会计处理

(1)质保金形成

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因其是否能够收回还取决于除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通过「合同结算」科目核算,报表列示为「合同资产」项目。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9(开票)

或待转销项税额9(未开票)

(2)质保金的扣留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9(开票)

或待转销项税额-9(未开票)

请注意,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如果过了缺陷责任期无质量问题,应将无条件收款权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0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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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被业主扣了,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吗?
建筑企业的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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