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被业主扣了,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吗?
业务场景如下,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其基于某一般计税工程项目应收的质保金为109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为2年(至2023年4月末),2022年10月21日,该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发函要求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因在施项目业务繁忙未履行维修责任,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将109万元质保金全额扣留,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呢?要取得业主开具的发票吗?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109万元的质保金,如果之前已经开票,则开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发生质量问题被扣留属于销售折让,甲公司应当向业主开具红字发票109万元,冲减当期销项税额9万元。
如果甲公司尚未向业主开具发票,则此笔质保金尚未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发生销售折让,增值税无需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是否开票无关,甲公司该项目2021年5月已经完工,说明该项目对应的收入已经在前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发生销售折让,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当在当期(2022年)冲减收入。
3.会计处理
(1)质保金形成
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因其是否能够收回还取决于除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通过「合同结算」科目核算,报表列示为「合同资产」项目。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9(开票)
或待转销项税额9(未开票)
(2)质保金的扣留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9(开票)
或待转销项税额-9(未开票)
请注意,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如果过了缺陷责任期无质量问题,应将无条件收款权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0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