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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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知道之前有个政策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票可按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现在为9%)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现在小规模开1%的专票,购买方还能按9%抵扣吗?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在2021年的一个答疑口径。
答疑的口径就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
那么按照这个口径,2023年,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购买方要求开3%专票,小规模只有放弃1%减税,开具3%专票给购买方了。
可能有些朋友看到这里还不知道二哥在说什么,什么3%又按9%抵扣,3%不是按3%抵扣吗?什么1%又按9%抵扣,有点乱。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这里不是直接按票面税额抵扣,这就是特殊之处,当然这是农产品凭票抵扣下用,核定扣除的不考虑这个,抵扣方式都完全不同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这个政策就更新为了,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然,如果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能加计抵扣1%。
如果是你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自开也一样)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如果你按照3元抵扣,同样支付103,你的成本就增加了,就吃亏了。
计算出税额后,你直接把税额9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申报即可。
实际上对于小规模开的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抵扣?
站在我个人角度理解。我一直觉得应该按9%抵扣,我也非常偏向这个理解的,虽然现在总局明确了不能,但是从这个事情的实质上理解,我依旧偏向这个答案,当然执行还是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执行。个人理解仅供学习。
增值税采取“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机制,上环节征多少税,下环节就扣多少税,征扣税保持一致。这种链条征扣税机制,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持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所以,正常情况下,上游免税,下游自然就不能抵扣。增值税有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那么对于购进农产品的下游来说,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和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就有不一样的效果。
同样的购进定价100(含税),销售定价200(含税)。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可以抵扣9%进项税,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由于农业生产者免税,购买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没法抵扣进项税,那么成本增加,利润会减少。
利润会通过价格机制传递的,那么这种差异就会导致下游采购者压低采购价格来转移利润的损失,而这本来国家是通过免税来支持农业的政策最终就会通过价格的传递让农业生产者无法真正享受到实惠(价格倒逼导致降价)。
所以国家就允许取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允许按购买价格的9%抵扣进项税。
这样,农业生产者也受益了,下游采购者也没因此受到影响,国家让出了进项税。
那么我们再增加一个环节,前面我们只看了两个环节,农业生产者把农产品销售给下游流通环节的一般纳税人。
我们增加一个环节,农业生产者把农产品销售给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再把农产品销售给下游流通环节的一般纳税人。
你可以看到,增加这个环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性,适用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加这个环节导致增值税链接断裂,增值税抵扣传递不走了,环节3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专票税额抵扣进项税,那么其实这个事情又回到之前的一个情况了,一般纳税人由于成本增加,也会通过议价向上游传递这种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价格。
那么为了消除这种影响,国家又规定,从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3%专票,可以按票面金额的9%抵扣。
所以,你看,这都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者,保证农业生产者这个前端环节真正享受到免税的优惠,而不会因为市场的议价问题削弱优惠的力度。
现在对中间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是国家单独给小规模的一个优惠政策,这个优惠不应该对原来优惠政策造成影响,因为之前为什么这样出台政策的原因二哥已经解释了,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多少征收率的发票并没多大关系,相反二哥觉得,不管小规模纳税人开多少征收率专票,都应该允许按票面金额9%抵扣才是真正符合原理的。
政策的原理我们分析了,我们再看看实操,实操上,我们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入手。
填表说明从头到尾没有说取得多少征收率的发票,只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就行,就能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填表说明也是符合前面我们对此政策的原理的分析的。
说白了,3%减按1%,这是国家给小规模人的税收让利,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按9%抵扣也是国家的让利行为,并不冲突,如果因为取得的是1%的专票就不能按9%抵扣,不符合政策原理和国家减费降税的初衷。
最终执行,我们还是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为准,也就是二哥文章开头的意思,也就是目前你如果取得的是1%的专票,不能按票面金额的9%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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