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问题 问题一 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给职工提供免费的员工餐,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属于集体性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问题二 郝老师,酒店收到的充值卡,比如客人充值2000元赠送300元,如何处理? 答复: (1)客人充值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账款-会员卡 2000 提醒: 赠送的300元不计入:销售费用,仅仅是内部记录就可以。 (2)客人消费的时候,假设第一次消费1000 借:预收账款-会员卡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06*6% (3)客人消费的时候,假设第二次消费1300,卡用完 借:预收账款-会员卡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06*6% 提醒: 虽然第二次消费了1300,但是不按照1300来做收入,相当于折扣了300元,按照折扣后的1000元来做收入和计算增值税,在消费凭条上可以体现优惠300。 问题三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经营范围没有会议服务,但是有的时候会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是否属于虚开行为? 答复: 不一定。 1、若是你餐饮酒店确实为客户提供了会务服务,即便是经营范围没有会议服务,也可以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不属于虚开行为。 2、若是你餐饮酒店没有为客户提供会务服务,却按照客户要求开具了“会议费”项目发票,则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行为。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开具发票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来开具,而非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虽然超出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由于属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因此即便是超范围开票,也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大可不用担心。 问题四 郝老师,我是当地的一家餐饮酒店,前几天购入的400万元食材,这次疫情约计损失200万元,请问这些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上述存货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 同时提醒你一下: 对于存货报废损失,应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账务处理参考一下 1、当时原材料购进的处理: 借:原材料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436万元 2、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2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 3、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200万元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考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取消。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五 郝老师,我是当地的一家餐饮酒店,听说餐饮酒店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取得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可以抵扣9%,也就是低征高扣,是否允许? 答复: 允许的。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六 郝老师,我是当地的一家餐饮酒店,取得的免税税率的蔬菜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不一定。看看上游是批发零售还是自产自销的。若是从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参考三: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问题七 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为什么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既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问题八 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大部分都是个人消费者,请问个人索取发票,是否需要提供个人的姓名、税号(身份证号)? 答复: 不需要。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也就是说: 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购买方为企业”。 问题九 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请问能否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问题十 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能否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复: 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十一 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 答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问题十二 郝老师,我在济南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何税收优惠? 答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税收优惠。 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三个走在前”,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跨周期调节和政策统筹衔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和《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两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稳定经济运行。 3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问题十三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今年年底之前开具的发票允许免税吗? 答复: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公告,公告中这样提到,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题十四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购买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允许100%一次性扣除吗? 答复: 2022年3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十五 答复: 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不属于销售货物,不征收印花税。 (1)酒店购进原材料的环节需要按照购销合同计缴印花税; (2)酒店单独对外销售酒水需要按照购销合同计缴印花税; 注意: 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行! 《印花税暂行条例》我们适用了多少年?34年。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退出历史舞台了。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 《印花税法》简并了税目税率,修改了部分税目名称,实行0.05‰、0.25‰、0.3‰、 0.5‰、1‰五档比例税率,取消了按件五元贴花的定额税率。 万分之0.5 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万分之2.5 记载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营业账簿。 万分之3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让书据。 万分之5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千分之1 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 请问: 我们知道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口头合同要不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 《印花税法》所列《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应税合同指书面合同。 问题十六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外卖收入增值税率按照13%还是6%?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 由于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是餐饮服务,收取的配送服务费和打包费应并入餐饮服务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七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 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八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购买的烟酒取得专票,但是一部分用于餐饮销售,一部分用于内部业务招待领用,我们全部抵扣增值税了,请问有无税务风险? 答复: 内部业务招待领用的烟酒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抵扣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问题十九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酒店有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会临时雇佣一些临时人员帮忙,报酬按天结算,每个人一般就是帮几天忙,请问是否需要临时人员去代开发票入账? 答复: 由于属于偶发性业务,不是长期性业务,因此属于劳务报酬,若是每天每人不超过500元的不需要代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在代扣个税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参考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参考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问题二十 答复: 计算: 问题二十一 答复: 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不属于视同销售,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按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201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第二部分 其他政策问题 二、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二 对于餐饮行业来讲,由于直接客户就是个人,若是申报的增值税未开票收入过低,容易出现异常。 申报的增值税未开票收入应当占到20%左右。 若是你企业确实每次消费均依法开具了餐饮发票,也可以没有未开票收入,即便出现税务异常,据实合理解释就可以。 问题二十三 不可以,需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申报13%的增值税。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 防范化解: 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 问题二十四 明确的答复你,餐费是餐费,会议费是会议费,不得将餐费开具成会议费。 (1)餐费可以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会议费单独开具专用发票; (2)当然餐费和会议费也可以开具在同一份专用发票上分别2行开具,由于餐费不得抵扣,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二十五 属于混合销售,开具6%的餐饮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酒店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为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为6%。 问题二十六 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处理 附件:餐饮酒店常见的22笔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业务01: 6月1日,餐饮公司(一般纳税人)从某农场采购其自产蔬菜1万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货款未支付。 账务处理: 摘要:采购蔬菜 借: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91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应付账款 — XX农场 10000 业务02: 6月2日,从某农贸批发配送中心采购生鲜肉、鸡蛋10万元,并取得免税发票,货款银行支付。 账务处理: 摘要:采购食材 借: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业务03: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B开具的一张鲜牛肉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0元,价税合计101000元。 账务处理: 摘要:采购鲜牛肉 借: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92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业务04: 6月10日,收到充值卡充值款2000元,并赠送客户300元,当月分两次进行了消费,第一次消费1000元,第二次消费1300元。 账务处理: 收到充值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账款-充值卡 2000 第一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充值卡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 第二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充值卡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 业务05: 6月11日,当天开票收入1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6月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0000 库存现金 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 94339.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38 业务6: 6月12日,当天未开票收入13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6月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00000 库存现金 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122641.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58.49 业务7: 6月13日,银行转账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账务处理: 摘要:缴纳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6950 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2850 贷:银行存款 9800 结转社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社保费 4865 管理费用-社保费 2085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6950 业务8: 6月14日,发放5月份员工工资。 账务处理: 摘要:发放5月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89200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2850 银行存款 286350 结转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 202440 管理费用-工资 86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89200 业务9: 6月15日,支付燃气费3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水费2000元,支付电费4000元,因与房东共用水表、电表,水电费发票直接开给了房东。 账务处理: 摘要:支付水电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水电气费 7200 管理费用-水电费 1800 贷:银行存款 9000 业务10: 6月15日,缴纳上月税款,其中上月计提增值税为2500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万元,附加税费1200元。 账务处理: 摘要:缴纳5月税费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25000 应交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应交税费 — 教育费附加 300 应交税费 — 地方教育附加 2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15000 业务11: 6月18日,配送餐车报销加油费500元,取得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 摘要:报销加油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车辆费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库存现金 565 业务12: 6月20日,采购冰柜10万元(不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银行支付。 账务处理: 摘要:采购冰柜 借:固定资产 — 冰柜 1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业务13: 6月21日,老板从公司借款50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老板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业务14: 6月22日,公司银行转账支付房东个人下半年房屋租赁费共计30万元,未取得发票。 账务处理: 摘要:支付7-12月份房屋租赁费 借:预付账款 — 租赁费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业务15: 6月23日,另一租赁的店面装修完毕(租赁期限3年),银行支付装修款1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 摘要:支付装修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 — 装修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业务16: 6月26日,银行支付采购食材款20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 — XXX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业务17: 6月28日,计提本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进项税额10万元,销项税额12.5万元,假设无留抵、无预缴。 账务处理: 摘要: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5000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25000 计提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 附加税 1200 贷:应交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应交税费 — 教育费附加 300 应交税费 — 地方教育附加 200 业务18: 6月30日,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中后厨及前厅的折旧费2万元,管理部门折旧费0.5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计提折旧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 折旧费 20000 管理费用 — 折旧费 5000 贷:累计折旧 25000 业务19: 6月30日,结转本月烟酒成本25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 烟酒 250000 贷:库存商品 — 烟酒 250000 业务20: 6月30日,月末进行盘点,未消耗的食材库存15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结转食材库存 借:原材料 — 食材 15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150000 业务21: 6月30日,财务核算,本月收入合计230万元,成本、费用180万元,截止2季度末,累计利润70万元,计提企业所得税(假设1季度未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摘要: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75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 17500 业务22: 6月30日,结转损益,本月收入合计230万元,成本140万元、费用38.25万元,所得税费用1.75万元。 账务处理: 摘要:结转当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 2300000 贷:本年利润 2300000 借:本年利润 18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0 管理费用 382500 所得税费用 17500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日常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餐饮酒店报销员工出差高铁票的进项税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可以的。只要是属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享受10%或者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由于你公司属于餐饮服务,可以享受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郝老师,我是一家酒店干会计,在酒店住宿赠送的早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吗?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从来没有“未开票收入”,是否也会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建议:
当然: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能否按餐饮收入申报6%的增值税?
答复:
注意风险: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经常接会议,比如开销售会议,餐费花了10000元,会议费花了4万元,我想问一下开会期间的“餐费”能否在开具发票时开成“会务费”?
答复:
建议:
参考: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顾客到酒店吃饭同时消费了烟酒饮料等,酒店给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应是多少?
答复:
参考:
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出售会员卡资格,每个会员卡资格收费1000元,请问如何开票?
答复: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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