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税会处理
一、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管理费用——劳务费 6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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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税会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本文站在用工单位的角度进行税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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