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申报及账务处理案例详解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纳税人应设置相应科目,体现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同时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填报情况及余额保持一致。
本文中的账务处理方式,借鉴于兰州财经大学苏强教授,本人亦认为此种账务处理方式符合39号公告的要求,且符合会计核算规则,特予以引用,对苏强教授表示感谢。
首先对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做下说明:
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一种是简单处理:只在抵减税额的环节进行账务处理,而其他的环节用台账(或者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作为台账)进行记录管理;
一种是全环节账务处理:在加计抵减税额的计提、调减、结余等环节均进行账务处理,保证“应交税费——加计抵减税额”的余额与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的期末余额一致。
如果企业加计抵减情况比较简单,金额较小,可以采用第一种方式,简化账务处理工作;
如果企业加计抵减情况较为复杂,采用第二种方式可能更恰当。
根据笔者的企业财务工作经验,账表一致更能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即使有计算的误差,也能及时发现更正。
当期没有实现税额不抵减,留待以后抵减
甲企业2019年8月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当月实现销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当期抵减不完的留待以后抵减
甲企业2019年9月实现销项税额135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期初留抵税额20万元。
已经抵减过的进项税转出,调减当期抵减税额
甲企业2019年10月份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进项税转出6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前期已经加计抵减)。
抵减税额期末负数不需增加当期税额
甲企业2019年11月实现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进项税转出7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前期已经加计抵减)。
抵减税额期初负数减少当期抵减税额
甲企业2019年12月实现销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