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问题

问题

 

1. 我司是合伙企业,合伙人都是法人单位,

2. 电子税务局上的税费种核定并未体现经营所得个税。

疑问:

1. 我司需要在自然人个税系统,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吗?

 

2. 作为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是应该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了利润分配后,才需要针对利润分配,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吗?

 

3. 合伙企业没有分配利润的,合伙人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合伙企业也不需要申报经营所得个税吧?

回复

宁波市税务局

2023-11-6

 

1.合伙人都为法人单位时,不进行“经营所得”的个税申报;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先分后税”,可理解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00表第41行,例如: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所得(利润)未分配,假设某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担40万,在A105000表第41行中,“帐载金额”栏填0,“税收金额”栏填40万,“调增金额”栏填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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