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6年汇算清缴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一、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因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申报表填写?
解答: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问题三、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卖食品,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1、现场加工制作;2、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需要注明的信息。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问题四、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控系统汇总的销项税额与申报系统申报的销项税额存在几分钱误差,应如何处理?
解答:系统原因造成误差不影响申报,可以通过修改申报表主表第2列“销项税额”金额消除误差。
问题五、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解答: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问题六、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没有形成收入,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
文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问题八、纳税人2017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问题九、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