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已退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从何时开始算?
日前,某税务机关对一家生产活性炭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由于企业销售自产的活性炭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对不得享受优惠的已退税款追缴时,有观点认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退税款已按规定先行征收入库,所以不存在滞纳税款,追缴退税款只需要补缴税款就可以了,不必再加收滞纳金。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
增值税即征即退指对规定的行业或企业,税务机关把所征的税款按政策规定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所以,当企业有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项目时,当期多退的增值税款必须予以追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企业补缴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有明确法律依据。
那么,纳税评估补税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呢?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企业何时开始滞纳税款成为计算加收滞纳金的关键。鉴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这样在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不予退税款追缴时,从税款正常入库到退库之前没有发生滞纳税款,自然不会产生滞纳金,但从收到退库税款之日起会因应缴未缴产生滞纳税款。此时点为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符合税收滞纳金立法目的,即滞纳金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
因此,笔者认为,纳税评估中发现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不予退税款必须追缴,同时还应加收滞纳金。只不过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退库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