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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清单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7年07月06日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在汇总开具发票清单时,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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