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注销了!往来科目的余额如何处理?
经查询得知:
应收账款109万元是甲公司为A公司某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尾款,2020年3月已向A公司开具了发票,适用税率为9%,对应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8月竣工结算。
应付账款109万元是B公司为甲公司某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尾款,2021年3月已向甲公司开具了专票,适用税率9%,甲公司已将该专票于2021年4月勾选抵扣,对应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8月竣工结算。
1.应收账款的税会处理
(1)增值税无需处理,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2)企业所得税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如果甲公司在2022年度会计上确认损失,则应在2022年度申报扣除。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109
贷:应收账款 109
2.应付账款的税会处理
(1)增值税无需处理,即原来已经抵扣的9万元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2)企业所得税应当确认为其他收入,参照《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09
贷:营业外收入109
接着思考,由于审计核减、销售退回、销售折让、质保金扣留等情形导致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应付账款无需支付,又应当如何进行税会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