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豪车涉税政策及风险防范

最近读了几起“豪车避税”的案例,发现企业购销豪车在多个税种上都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本文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本文暂不涉及如何定性及是否处罚问题)。

 
购买方
 

一、企业所得税

(一)使用时

1.涉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3)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风险防范

企业购买豪车用于业务招待、业务洽谈等用途,需要与企业规模、盈利水平或业务需求相配比,否则可能被认为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与取得的收入不直接相关,存在被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建议企业完善车辆使用内部控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豪车的使用范围,日常管理使用派车单,做到使用留痕。

 

(二)处置时

1.涉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风险防范

企业购买豪车,处置时注意销售价格公允,如果以汽车的账面财产净值作为售价,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二、增值税

(一)使用时

1.涉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风险防范

企业购买豪车,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购进豪车负担的进项税额。需要防范的风险是,部分企业购进的豪车实际专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处置时

1.涉税政策

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2020.3.1-2021.3.31,2023.1.1-2023.12.31,减按1%征收;2022.4.1-2022.12.31,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④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一般计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2.风险防范

部分企业为减少销项税额,将豪车低价转让给个人,存在少缴增值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

三、个人所得税

1.涉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3〕158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须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风险防范

企业购买豪车如登记在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名下,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是将车辆低价转让给股东、员工等企业内部人员,对于转让金额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存在利益输送,可能被视同股东分红或者工资薪金等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车辆购置税

1.涉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2.风险防范

部分企业购买豪车时,为了少交车购税,让销售方将实际销售价格分解为车辆价格和装饰费,此时装饰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装饰费,而是实际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予缴税。这种分解应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开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销售方
1.涉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税〔2016〕129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风险防范

(1)部分豪车销售企业为了不缴零售环节消费税,将零售价格控制在小于130万元,人为将车款拆成装饰款、服务费等价外费用,不开票或者分别开票,假拆解真避税,实际不是价外费用,而是属于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计入价格,计入后如果每辆零售价格达到130万元,应按规定加征10%的消费税。

(2)部分豪车销售企业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等价外费用不做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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