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  

我单位是供热企业,与当地管委会签订供热补贴协议,从2018年到2022年,每年根据供热量取得供热补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八条规定,是否从2020年起,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2020年以前的,不需要缴纳

回复

浙江省税务局

2023-06-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八条,“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2020年以前的需要交增值税的地方财政补贴,也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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