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异常扣税凭证怎么办?
异常凭证有哪些?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取得异常凭证该如何处理?
是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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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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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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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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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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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报或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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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已申报但尚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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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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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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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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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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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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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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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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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对取得的“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外,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一律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已退税款;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怎么防范收到异常凭证?
防范收到异常凭证就要确保取得发票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信用等相关情况。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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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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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