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总结

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总结

2024年3月10日 

在实务中虽然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确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帮助大家整理出来,供广大网友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参照适用。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有一般就有特殊,特殊情况下虽然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无需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例】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证明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至少三项相关信息。 

 

情形二: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3】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注4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至少四项相关信息,例如职工食堂购买蔬菜等。 

情形三: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情形四: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注6类似这种情况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开据错票去补开、换开时,对手交易方出现了特殊状况,比如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四种情况。 

【注7没有发票,那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实现税前扣除呢?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交易对方只有在出现特定四种情况下,购买方企业才可以不用发票税前扣除。
情形五:凭劳务分割单及相关资料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8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情形六:凭水电气等分割单及相关资料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9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情形七: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利息发票,凭相关资料在税前扣除。 

【北京税务2019.11.11】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作者:赵东方;来源:东方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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