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送客户,要调增交所得额吗?

问题

 

实务背景: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账面按成本确认营销费用100万元,应该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定市场价格200万元。

个人理解:

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但本单位的老师有不同的观点,

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第一,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对外捐赠的产品成本应按市场价确认,即调增营销费用100万元(对应的利润200-10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按这个说法,视同销售这一行为本身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那个是对的,为什么?

回复

浙江省

2024-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分析

 

这个业务的调整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在三处体现。

财务没有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差异

1、视同销售收入调增 200万

2、视同销售成本调减 100万

财务确认销售费用100万,而所得税认可销售费用为200万

3、销售费用的财税差异,调减100万

所以最终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不会导致企业多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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