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字问题汇总

1、当月能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怎样进行?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服务中止、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与之一一对应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的形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信息表》的相关事宜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哪些时限规定?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6、对于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进行非征期抄税后发现有误,可否当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非征期抄税后已不符合作废条件,当月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

7、如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180天而未认证该怎么办?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如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180天而未认证,不能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能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税款可作为购货方的成本。

8、因为发生折让,购货方到税务机关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已邮寄给销售方,但购货方当月未收到红票,购货方当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购买方必须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9、同一份信息表可以对应多份红字专用发票吗?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10、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份信息表吗?

可以。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信息表的合计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如果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11、多份蓝字专用发票能不能汇总填开信息表?

购方的多份蓝字专用发票如果税款已经抵扣,且合计金额未超过销方开票限额的,购方可以汇总填开信息表;销方填开信息表时,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对应一份信息表。

12、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信息表后,是否要将原发票退还给销售方?

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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