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问题

企业所得税篇
1.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2.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4.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6.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7.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8.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0.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1.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2.问: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没有形成收入,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3.问: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规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问:企业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15.问:土地出让金返还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以上所列减除项目,故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16.问: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7.问: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问:财政拨付资金都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并非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无论得到何种形式的政府激励,都要先弄清楚收入的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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