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差额开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营改增政策辅导,以引导纳税人更好地适应新税制,充分吸收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的方针。2017年4月底,甲市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对A公司(主行业是物业管理)2017年1月~3月的纳税情况进行辅导,发现A公司因政策理解问题,在收取业主水费时,存在增值税抵扣不合理情形。

例:B公司2017年1月~3月,向A公司管理下某小区的业主提供自来水。A公司向B公司支付水费103万元(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A公司。A公司再销售自来水给业主时,收取水费106万元(含税)。账务处理如下:

(1)A公司支付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0

(2)A公司再销售给业主时

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过程如下:

差额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1060000÷(1+3%)=1029126.21(元);

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60000-1030000)÷(1+3%)=29126.21(元);

差额扣除后的应纳税增值税=29126.21×3%=873.79(元)。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9126.21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9

从以上两笔账务分录看,A公司销售自来水时,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了应缴纳的增值税。但购进自来水时,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针对A公司这一税务处理情形,税收管理员与财务主管进行了约谈。财务主管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管理员提出以下纳税辅导建议:

1.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A公司向业主销售自来水,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A公司当期因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0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另外,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2)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A公司在收到业主的自来水水费时,是以收到的款项减去简易计税款,倒挤出主营业务收入1058252.42元(1059126.21-873.79)。而实际主营业务收入为1029126.61元(1060000÷1.03),多计主营业务收入30000元(1059126.21-1029126.21)。所以应做冲减主营业务收入30000元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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