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七大类28种情形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我们可以分为七大类28项。

一、与个人相关的项目(2项)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外:自然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不是自然人的除外。)

二、与出口、免税、不征税相关的项目(3项)

1.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2.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用于出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与商业企业相关的项目(2项)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

四、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12项)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五、与销售特定货物相关的项目(5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5.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国税发[2005]178号)

六、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2项)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七、管理不规范(2项)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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