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汇算清缴前重新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总原则】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特殊情况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例】2021年10月对只有办公场所进行简单装修,发生装修费支出10万元,由于装修一些纠纷,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企业在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增,2023年2月份取得该笔装修发票11万元,企业可以可以追补至该支出11万元在发生2021年度扣除。

 

【特殊情况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提醒相关资料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接上例】2021年10月对只有办公场所进行简单装修,发生装修费支出10万元,由于装修一些纠纷,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企业在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增,该装修企业2022年下半年注销了,企业取得该装修企业注销证明(工商网站查询打印)、装修合同、对公支付的工程款的凭证(该三项为必备资料)等资料,企业可以追补至该支出10万元在发生2021年度扣除。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站长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海报
如果汇算清缴前重新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总原则】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