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目前,劳务派遣是企事业单位普遍采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它的涉税政策您又了解多少呢?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政策分析
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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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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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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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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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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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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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开具专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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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开票方式:
方式一:可通过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税率处为*的专票或普票;
方式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必须开具普票,派遣公司服务费部分可开具5%专票或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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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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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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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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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全额开专票或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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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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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免税;
放弃免税时,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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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可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放弃免税可开具3%税率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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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二)政策分析
工资福利等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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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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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保险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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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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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福利等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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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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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上纳入用人单位的职工从业人数,将影响小微企业的判断。
2.用人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3.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