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服务期结束,A公司未按合同金额向我方支付费用,我公司起诉A公司,主张: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支付我司100万元服务费以及根据的违约条款:未按期支付款项应收取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法院判决我方胜诉,A公司应支付我司100万元服务费以及10万元违约金,我方已于对应纳税义务时点缴纳100万元的增值税,在收到10万元的违约金(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还需要就10万元缴纳增值税,这10万元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请总局解惑,谢谢。

回复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03-0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分析

 

      合同执行后,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要与价款开具同样的发票,交增值税。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站长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海报
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服务期结束,A公司未按合同金额向我方支付费用,我公司起诉A公司,主张: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支付我司100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