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收入由谁代扣?如何判断劳务派遣差额扣除是否真实?合伙人工资要申报综合所得吗?等三问
问题一:网络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展开合作,报酬由经纪公司支付,个税由谁代扣?
1.经纪公司:根据平台提供应发工资的人员、金额,制作代发工资清单,将平台汇入的劳务费分别打入各主播的银行账户,收取代发工资总额约2%的服务费,后根据平台打款金额开具发票。
2.平台:用户在平台注册获取ID后,即可通过微信等渠道充值,充值后人民币转化为虚拟的用户平台币,二者间按一定的比例兑换。充值后,用户可用用户平台币购买直播间的礼物,若用户平台币打赏给主播,便转化为主播平台币。平台主播有主播平台币和主播人民币两个虚拟账户,用户打赏会归集至主播平台币,主播可在规定时间内将主播平台币转化为主播人民币。签约主播除收到用户打赏外,直播达到一定进度,还会获得平台发放的签约底薪,由后台于次月初打入主播人民币账户。平台对主播提现申请审核后,先与主播的经纪公司结算,按比例与经纪公司分成,再由经纪公司将款打至主播个人账户。
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国税函〔1996〕602号),有关主播的所得其实由平台确定并发放,因此扣缴义务人应为平台。
问题二: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判断差额部分金额是否真实?
答:将《增值税申报申报》及附列资料(一)的9B12列“服务实际扣除金额”(开具发票“备注”栏“差额征税”额)与个税工资薪金收入额、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银行支付工资流水、社保人数比较。
1.与《扣缴个税申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收入额”比对;
2.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金额比对;
3.与银行账户查询流水账摘要信息含“工资”金额比对;
4.通过社保核验人数。
经比较如差额较大,可能存在企业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人数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多计差额扣除,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问题三:我公司是普通合伙企业,共有10位合伙人,其中8人在本企业工作,2人不在该企业工作。8人按月发放工资1万元/人,既办理综合所得申报又办理生产经营所得申报(B表),2人仅办理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0人均无综合所得。2022年企业亏损20万元,合伙人未分得利润。现在税务机关要求10位合伙人必须全部办理经营所得申报,不要进行综合所得申报。理由是如果企业营利,对合伙人既征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又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合适,这个要求对不对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综上, 你公司合伙人应就分得的每月1万元的工资申报经营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不再申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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