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取得发票,怎么做纳税调整?可以不调吗?
经常有朋友问,没有发票汇算纳税调整在哪里调整?
很不错哈,还知道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整,很多人会说,我业务真实发生的,就算没有发票,凭啥不让我税前扣除啊?
这个,你还是留着给税务局去理论。
#0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里面明确了两点。我们就不搬条文了,具体意思就是分两种情况。
a、如果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除了特殊情况,你都应该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b、如果你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那么正常情况是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也可以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说,如果说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前提都是业务真实,那么所得税扣除在业务真实的判断上条件应该更严苛,发票作为真实性组成部分,应该取得而未取得的理论上就是不能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是什么?
特殊情况当然不是当普通情况来用,之所以特殊,那就是放出口子来解决一些确实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的,那就是小额零星业务的发票处理问题。
我举个例子,在路边个人商贩买水果支出了200块钱,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当然属于。
但是这确实是企业的支出啊,真实的合理的啊,就是没有发票,好了,这种情况,开了个口子,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所以这个特殊情况真是解决特殊情况的,你不要乱扩大范围使用,也别化整为零,去冒这个风险。
起征点,个人就是按次500以内。
如果你的无票支出符合这个特殊的情况,那你可以税前扣除。
记账计入了损益,所得税也允许扣除,那没有税会差异,不用做调整。
但是,如果你的无票支出满足不了,包括金额太大,还有很多人说的什么收款凭证,人家怎么会给我说身份证号,那这些都是你无法满足这个条件,那很简单,不得税前扣除。
税法条件摆在哪里,别质疑合理性,达不到条件就不要扣除就行了,要扣除就去有发票的地方买。
这种情况账务计入了损益,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税会有差异,那需要做按时调增。
公司2022年无票支出20000,为支付个人的劳务费,没有发票,而且不符合特殊情况。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做纳税调增处理,具体调整直接填写在A10500表扣除项其他栏次即可。
如图:
有些朋友会说,你这个太理论了,我就没调整,税务也没检查我,记住,躲猫猫方式的税收思维不可取,即使你有100次侥幸,但第101次陷落,那你也会承担所有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成本。
哪怕我们没有本身给企业通过筹划合理避税,但是这些细微处的税收遵从风险我们要懂得规避。
#02
无票业务是可以补救的。
前面我们说的的无票可能是真的无法取得发票,但是有些业务是暂时未取得发票,那么这种情况,税收上是可以补救的。
按照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如果汇算清缴之前你能拿到发票(不管是开具时间),那你就不用纳税调整,如果拿不到发票,满足条件,提供了证明,也不用纳税调增,如果都不满足,那请做纳税调整。
如果你没做纳税调增,汇算清缴后税务局发现了,还能给你机会补救。
当然,如果你本身不满足条件,做了纳税调增,没有扣除,那以后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个追补扣除的意思,其实就是让你去申请修改税款所属期申报表,把这块纳税调增修改掉,当然实际操作可能有点麻烦,会涉及后期每期汇算申报表的连续修改。实践中也有企业包括税务局在后期取得发票时候直接在取得当期做纳税调减,这个看各地税务局的业务容忍度了,认可就行。
#03
13项无需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情形
这里给大家分享13个常见的不需要发票也允许被税前扣除的情况,当然实际中肯定不止这13项,这13项目是比较常见的典型情况。
01 工资薪金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只要是合理的部分,都准予税前扣除,扣除凭证为工资表或付款凭证、考勤表、个税代扣申报表等。
02 支付的赔偿费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03
差旅费补助和误餐补助
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误餐补助、餐费补贴等一些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不需要发票;如按照实报实销制度,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同时不需要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特别提醒的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各地方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有标准,在标准内,不征税,超过标准,就超过的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04 抚恤金、救济金
税前扣除必须有发放明细表或付款证明等扣除凭证。
05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后,核定期间购置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06
支出不超过500元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或者是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7 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或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08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发票问题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销售方给购买方和交易行为未发生且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赔偿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09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10 微信红包或优惠券
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11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支出不需要发票,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12 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13 资产损失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的税前扣除依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