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会发生折扣、折让业务,财务人员必须弄清什么是折扣、折让,区分其性质,才能有效地规避税务风险。
会计上所说的折扣、折让,通常分为类型,即现金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平销返利。
现金折扣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何为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这里指的现金折扣不是现金抵用券,而是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债务扣除。。它通常表示为2/10、1/20、n/30,即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无折扣。
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案例:甲企业销售钢材给乙企业100万元,为鼓励客户乙企业尽快付款回笼资金,在销售合同中约定5天内付款享受总价款3%的折扣,1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超过10天无折扣。
二、税收政策
增值税处理
现金折扣对于增值税完全没有影响,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申报基数。开票时,同样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上,发生现金折扣的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并不知道对方何时付款,不可能在开票环节实现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应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在销售环节,销售方按全额开具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确认收入同上,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上,现金折扣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现金折扣的金额作为财务费用。
三、会计政策
会计处理中,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100万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1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仍执行旧的收入准则,而且新收入准则并没有现金折扣的单独规定,故本文讨论执行旧准则的情形。
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交易成立之后,那么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会计实务中对现金折扣规定采用总价法。即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并作为财务费用。
四、发票处理
销售环节全额开具发票,并据以计算销售税额,发生现金折扣后,能否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现金折扣,不属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不属于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销售方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购货方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五、所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证。债务人取得现金折扣的行为,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也不可能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购货方为单位的,可请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作为外部凭证;
购货方为个人的,可以凭销售方的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明资料,如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
青岛市的解答可供参考: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十六)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六、实例解析
2023年7月,甲公司向乙商场销售A商品20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向商场提出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一)销售方的处理
当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46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000
此时销售方会计上按总价法,即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400000,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上,现金折扣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400000。增值税上按全额400000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销售税额64000元。
如果买方10天内付款,享受4%的折扣——1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48000
财务费用16000
贷:应收账款464000
企业所得税及会计上,现金折扣的金额16000均作为财务费用。销售方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买方2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8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56000
财务费用8000
贷:应收账款464000
企业所得税及会计上,现金折扣的金额8000均作为财务费用。销售方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买方20天以后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64000
贷:应收账款464000
(二)购买方的处理
购买方取得税额为64000的发票,取得现金折扣时,不需要取得红字发票,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收到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折扣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何为商业折扣?
亦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一般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给予购货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如购买5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0件,销售价格折扣20%)。
案例:甲企业给予老客户乙企业全年8.5折优惠,乙企业首批订货300万,享受九折优惠后实际支付甲企业255万元,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二、税收政策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会计政策
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55万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实例解析
某商场为占领市场,在销售货物时,采取按销售价格的5%折扣销售商品。2023年8月8日销售给某零售商店一批货物,该货物正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给予5%的价格折扣优惠,货物发出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货款于2023年8月15日由当地银行转来。
分析:该企业5%的折扣优惠属于价格折扣,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后的销售额=200000×(1-5%)=190000(元)。
销项税额=190000×13%=2470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4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700
2023年4月,甲公司为促销一批积压商品而给与购买方按原销售价格打9折的优惠,该批货物原销售价50万元,促销价格45万元,给与的商业折扣5万元。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商业折扣价款为5万元,该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多少万元?
本案例属于商业折扣问题,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45万元确定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
销售折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何为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产生的原因通常是产品出现问题或瑕疵。由于因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而由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上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对销售折让可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炸鸡公司销售炸鸡100只,20元/只,不含税售价2000元;因为炸鸡油炸过长,客户反映味道不好,于是炸鸡公司同意销售折让,按照每只15元与客户进行结算。
二、税务政策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
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销售折扣,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可进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减。红字发票的金额与销售折让的金额一致。
增值税其实也是应当冲减收入处理,但麻烦出现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上,如果发票未开,当然较为简单。但大多数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票已经开具,只能按照红字增值税发票处理。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会计政策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虽然是在确认收入后发生,但仍然视为收入的减少,冲减即可。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销售折让:
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四、案例解析
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质量按合同要求不太合格,虽没退货,但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优惠,经双方协商同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5%的折让。
分析:销货方给购货方的折让属于价格折让,按照税收规定和财务规定,可以从当期销售收入中减除。折让额=50000×5%=2500(元)。
账务处理:
1.商品发出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 -2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3.实际收到货款时,购货方按折让后的销售额支付货款56500-2825=53675(元)。
借:银行存款 53675
贷:应收账款 53675
202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A型材料与B型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型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B型材料不含税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4月5日甲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当日支付了货款,甲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当月在使用上述材料时,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A型材料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尚不影响使用,因此要求甲公司给与A型材料价税合计金额5%的销售折让;甲公司提供的B型材料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因此要求全部退回。甲公司核实后,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那么,针对该笔业务甲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本案例属于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95万元(150-100×5%-50)。
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何为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多发生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就是生产企业同销售企业约定一个销售任务,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超过这个销售额,生产企业可以给与销售企业额外的返点或者折扣。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企业,乙企业为超市,一年从甲企业年采购额超过100万后,甲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10 %对乙企业进行返还,每年1月底前结算上年返还。请问: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二、税务政策
增值税处理
在平销返利模式下,供货方发生销售行为,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或发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得预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待返利实际发生时,供货方出具红字发票的所属期,再扣减当期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处理
按照事后折扣处理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即可。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销售折让的处理上进行了变通,直接将上一年度应返还的折扣处理为下一年度的商业折扣,就不用再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相对简化。
三、会计政策
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分为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二种形式,在现金返利下以“售前支付”形式的计入“合同负债”科目核算,待确认销售收入时转入“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中“预计负债”是指返利金额不确认,“其他应付款”是指返利金额已经确定,同时调整“营业收入”。
实物返利下,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卖方账面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买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卖方出具蓝色专用发票,按正常的销售业务核算。买方取得专票抵扣进项,返利收到的商品确认商品进项税,同时冲减营业成本,确认进项税转出。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区别
区别:
折扣销售:也叫商业折扣,先打折再销售。
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
现金折扣:涉及信用条件,先销售,后为了早日收回货款给予的优惠条件。
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
销售折让:先销售,销售后,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折扣销售与现金折扣是销售方的主动选择,销售折让是销售方的被动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
会计上的处理
销售折扣:做账时直接按折后价处理,不体现折扣金额,按折后金额开具发票和计收入。
现金折扣: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还钱,少收款项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的代价,记作财务费用,确认收入与开票均按折前价格操作。采用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账务处理:
(1)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扣除现金折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发生现金折扣,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 (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销售折让:因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货款,视同销售减少处理,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根据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商业折扣还是销售折让?业务实质莫混淆 开票要求须分清
2022年09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孙士杰
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为了达成交易,往往会采用打折促销、销售返利、销售折让等方式的价格优惠。形形色色的销售模式,在税收政策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纳税人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仔细分析,辨别实质,从而减少涉税风险。
案例: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家用电器制造及销售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A公司与B卖场签订主推合作协议,A公司以每台68元的市场价将空气循环扇销售给B卖场,每台销售折扣34元,再由B卖场自行销售给客户。同月,A公司与B卖场又签订零售终端销售协议,在主推合作协议期间,A公司根据B卖场销售给客户产品数量,额外支付每台2元的返利。这些折扣和返利金额均按月计算,上月折让费用,由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2022年3月18日,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10000台,按市场定价每台68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10000÷(1+13%)=601769.91(元),并在当期按开票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B卖场在3月共售出A公司空气循环扇7600台。
2022年4月2日,A公司再次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7000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7000÷(1+13%)=421238.94(元),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3月销售10000台的销售折扣34×10000÷(1+13%)=300884.96(元),以及B卖场向消费者销售7600台后,每台2元的返利金额7600×2÷(1+13%)=13451.33(元)。冲减后,发票金额合计106902.65元。A公司按冲减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税务人员在辅导时认为,A公司同时存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行为,其开票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观点:A公司认为,自己的开票和销售行为,均按照与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并不违规。A公司和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折扣费用按月结算,上月折扣费用,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
双方对折扣费用结算凭证确认无误后,A公司应在B卖场结算货款前,向B卖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应是扣除相应折扣费用后的应付货款,否则,B卖场有权暂停支付货款,或从应付A公司货款中,直接扣除与以上折扣费用等额的货款。
A公司解释,采用该折扣方式,更多的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在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反而在首期高估了销售收入,从整个经营周期来看,并没有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
税务观点: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处理不合规。
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每台折扣34元,属于商业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A公司在4月2日开具的发票上,直接冲减3月折扣金额,没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其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B卖场出售给消费者后,每台额外返利2元,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经税务人员宣传辅导,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商业折扣发票和销售折让红字发票,并更正对应所属期的申报信息。笔者提醒,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会发生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业务,在处理销售折扣与折让实务时,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折扣形式进行判断,并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合规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热点问题解答精华【20220913】

来源:税缘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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