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4S店)常见业务模式和税收风险要点解析

一、汽车经销(4S店)常见业务模式

 

汽车经销商简介

经销商集团 

20 世纪末4S店模式引进中国以来,我国的授权经销商体系逐渐由单店向集团化发展,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诞生了中升控股、广汇汽车等收入超过千亿元的大型经销商集团。

经销商 

在经销商集团下,有众多经销商(4S店)。

 

二网 

经销商通常再找二级经销商即二网卖车。二网是4S店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在其销售无法覆盖的区域寻找合作伙伴,其中主要合作对象是当地的汽贸。

 

汽贸

经营范围  汽贸一般没有主机厂授权,但有经营汽车销售的资质,不受经营单一品牌的限制,可以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一般较小的汽贸不具有汽车维修功能,只有销售;具有维修功能的汽贸相对较少,其中相当一部分汽贸的服务与汽修厂合作,在维修专业性上相对4S弱一些。

 

进货来源  4S店或品牌代理商。若从某汽车品牌的4S店提车,就可以认为是该品牌的二级经销商,也就是二网。进货渠道对于汽贸/二网经营非常重要,价格更低的进货渠道可以带来更高的利润。

 

图1 汽车经销商的代理关系

 

为什么主机厂要引入经销商而不自己卖车?

 

一是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到“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 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主机厂需要向经销商授权销售汽车。

 

二是从资金流角度出发,主机厂借助经销商销售汽车,可以分担资金压力。主机厂在汽车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包括研发、生产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若自己建店销售,一方面需要支出在全国范围内建店的高昂费用,另一方面汽车滞销、库存积压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采用授权经销商的模式,经销商建店成本自己出,主机厂也可以将库存压力转移到经销商处,因为经销商需要全款(通常从银行处做抵押贷款)从主机厂处批发车,打款给主机厂才能提车,每个月需要完成销售指标,卖出去车还给银行钱,卖不出去的车成为经销商的库存。对于主机厂来说,即使某家经销商的车销量不好也不会影响到厂商,可以对出问题的经销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

 

图2 经销商资金流简单模型

经销商在汽车产业链中的地位

图3 经销商在汽车产业链中的环节

通过授权和返利政策,整车厂相对经销商占主导地位。

 

汽车产业链中,原材料和零部件厂商处于上游,原材料厂提供各类原材料,零部件企业为整车厂提供各类配套零部件;整车厂负责设计、 研发、制造和品牌打造,处于中游;经销商则处于产业链的下游,进行新车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整个产业链中,整车厂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授权和返利政策对经销商进行管理,具有较强的话语权。

 

主机厂和经销商的合作模式

经销商:也叫4S店,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是汽车品牌的分销渠道、品牌代理

 

主机厂:即汽车供应商,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是品牌的拥有者

 

目前主机厂和经销商的合作关系有两种模式。

 

一是所有经销商都和主机厂签订商务协议。二是大经销商跟主机厂签订商务协议,小经销商跟大经销商签订商务协议。大经销商负责某些区域或省份,比如华北区域,实力强。小经销商可能只负责一个小县城、实力比较弱。签署商务协议的目的在于维持或划分垄断区域。

 

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模式

图4 汽车经销商业务模式

经销商业务主要包含新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金融衍生品和二手车4类。

 

从收入结构上看,新车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售后服务、汽车金融和二手车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6%、5.1%和4.9%。

 

图5 2017年百强经销商收入结构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华福证券研究所

 

从毛利结构上看,新车销售毛利率较低,毛利贡献仅为28.5%,售后服务和汽车金融毛利率较高,分别贡献毛利的46.2%和20.6%,是盈利的主要来源。

 

图6 百强经销商毛利结构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华福证券研究所

由此可见,汽车经销商新车销售毛利率低,后市场的业务是主要利润来源。

  • 二、汽车经销(4S店)常见税收风险解析

  •  

一、增值税涉税问题及审查要点

 

(一)进项税方面

 

1.将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审查要点】审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福利费"等会计科目,审查“出库领料单",查看去向,审查被查企业是否存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领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 应税服务相关的进项未作转出处理。在一般的企业中,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如食堂购进冰箱、洗碗机等,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扣除的。

2.将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 项税额转出。

【审查要点】审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福利费”等会计科目,审查“出库领料单",查看去向,审查被查企业是否存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领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 应税服务相关的进项未作转出处理问题。

3.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抵扣进项税,未作进项额转出。

【审查要点】审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保险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会计科目及明细账、审查被查企业是否存在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等集体福利抵扣进项税未作转出处理问题。

4.银行汽车贷款贴息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审查要点】审查“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会计科目及明细账,审查被查企业是否存在银行汽车贷款贴息费用,是否存在抵扣进项税未作转出处理问题。

5.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时间前后政策变化)、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问题。

【审查要点】审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会计科目,结合系统导出的进销项明细,抽取部分月份检查是否存在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6.取得异常发票或虚开发票,扣除进项税额。

【审查要点】核查企业是否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税收工作中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对于某项有疑点的不合理业务应核实资金流、货流、发票流等相关要素。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系统中的“属于作废发票”指标是否出现异常,即销货方已经按“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调查是否属于纳税人违反规定利用作废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核查企业的购货合同、货物运输凭据、货物验收单和入库单以及领用(发出)记录,以及其实际釆购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相符。核查被检查企业“应付账款"科目,从该科目贷方发生额入手,与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对照;检查“应付账款”科目贷方核算的单位与付款反映的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是否存在第三方开具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 检查“应付账款”科目发生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或销售情况相匹配, 对某些发生额较大,且长期不付款或通过大额现金付款的且与其资本规模不符的,应对其进货凭证逐一检查,并发函协查。

(二)销项税方面

 

1.收取代办贷款服务费、代办上牌费服务费、落户服务费及金融服务费等未按照混合销售的方式,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收取代办贷款服务费、代 办上牌费服务费、落户服务费及金融服务费等收入;审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是否存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审查企业与 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收款方式及车款的构成,是否存在代办贷款服务费、代办上牌费服务费、落户服务费等。

2.向无关人员赠送礼品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审查要点】重点核实“主营业务成本"、“促销费"、“样品"、"业务招待费”、 “周转材料”等科目,是否存在外购促销礼品(汽车精品、加油卡 等)用于展销、促销宣传活动中,无偿赠送且属于非特定客户,是 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车辆销售时向客户销售其他货物或提供服务,分别按照“装饰物”、“购车服务费”、“E套餐”、“新车延保费”、“挂牌费”、“划 痕维修费”、“押金”等名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未按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交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中,是 否存在“装饰物"、“购车服务费”、“E套餐”、“新车延保费”、“挂 牌费”、“划痕维修费”、“押金”等收入;审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是否存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审查企业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收款方式及车款的构成,是否将购车款拆分等。

4.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车辆加价)服务收入,未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对一些紧俏车型,抽查部分个人销售合同、收款凭证、销售发票,是否存在加价情况;通过汽车经销4S店服务接待岗的前台系统可查询出4S店所有客户资料,维修系统能查询到包括历史维修及保养、更换配件与工时费等所有收款记录;通过货劳系统及机动车发 票查询系统,导出销项发票,通过分析筛选出本市及外地单位、个人购买车辆信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类调 查,抽取部分客户,核实购车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加价情况。

5.通过个人存款银行账户收取售车加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记 收也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为了隐匿收入,企业通常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业务收入,而不通过企业账户收款。应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个 人银行帐户进行交易对手明细查询,是否存在售车加价款和价外费 用等隐匿收入情况。

6.取得业务提成收入、车辆按揭贷款服务收入、车辆修理中 产生的废机油收入等未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查企业“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科目,核实 是否存在其他4S店的介绍业务的返点收入,是否存在其他4S店销 售汽车的车辆按揭贷款服务收入;检查企业库房、修理车间,是否存在废机油等实物库存增加和减少,结合“其他业务收入”、“营业 外收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实是否存在销售 废机油等收入。

7.取得处置试驾车收入和处置拖车收入未按销售商品税率缴 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阅“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是否存在试驾车和拖车转为固定资产核算;4S店将驾车和拖车销售时,核查是否按照销售商品税率缴纳增值 税和附加税。

8.二手车置换少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阅“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是否存在二手车置换经济业务;4S店将二手车销售时,核查是按照 旧货跚还是按照销售商品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9.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出售废品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查企业库房、修理车间,是否存在修理中产生的废旧物品等 实物库存,结合“固定资产清理”、“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实是否存在销售废旧零件、 废旧机器设备等收入。

10.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少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核实是否有不同税率货物及服务;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并抽取部分业务合同,核实业务实质,核实是否存在故意将高低税率混淆的情况。

11.取得厂家现金返利未计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通过往来款科目,查看采购合同,核实返利形式,是现金返利 或销售折让,返利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12.以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少计收入少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将企业销售台账,与机动车发票查询系统导出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的销售。

13.将闲置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或其他企业使用,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对往来款行筛选,对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客户或供应商进行逐户核实,核实是否存在闲置资金无偿使用行为。

14.将销售收入分解为车款和装潢服务费、代办费等收入,以收据代替发票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审查要点】审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中,是否存在某一科目长期累积增加;审查企业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收款方式及车款的构成,是否存在将购车款拆分的情况等;根据售车合同的客户联系方式,抽取部分进行业务核实。

15.向分公司调拨车辆,未做视同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审查要点】通过审查“库存商品”科目,检查被查企业是否存在外县市机构或分公司调拨车辆行为,是否符合“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项情形之一;如接收调拨分公司只就部分车辆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

16.收到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未计入收入,未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审查要点】通过审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检查被查企业是否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2%手续费返还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7.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审查要点】重点审核被查企业每月25日以后的售车明细及相关单据和会 计记录,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跨期申报纳税 情况。

18.房屋租赁代收水电费收入未计入应税销售额。

【审查要点】企业将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 出租方向租户单独收取水电费,存在未按销售货物处理,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务风险。审阅相关账户记录,重点检查“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账户企业有现金流入记录为收到租金或代收水电费,却未计销售;审阅“管理费用”,查看是否存在代收款项直 接冲减水电费支出的账务处理的情况。

二、车辆购置税涉税问题及审查要点

 

(一)同一个合同内的其他服务收费以精品费等的形式低价开具 增值税发票,未纳入车辆购置税计算税基少缴车辆购置税。

【审查要点】

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中,是 否存在“装饰物”、“精品费”等额外收费;审查企业与客户的销售 合同中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收款方式及车款的构成,是否存 在将购车款拆分等情况。

(二)将销售收入分解为车款和装潢服务费、代办费等收入,以收据代替发票从而隐匿收入少缴纳车辆购置税。

【审查要点】

为了隐匿收入,企业通常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销售人员等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车款以外的收费,而不通过企业账户收 款,可通过办理车购税时税务机关留存的购车人的联系方式,从外围取证进行核实。

三、消费税涉税问题及审查要点

(一)销售符合条件的超豪华小汽车未缴纳消费税。

【审查要点】

从机动车发票查询系统导岀机动车发票明细,筛选金额超过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车辆,与企业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未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及审查要点

(一)收入的检查

 

1.收取金融手续费未计收入。

 

收取金融手续费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为本公司销售汽车提 供金融服务;2)为非本公司销售汽车提供金融服务。

 

【审查要点】

 

1)抽查汽车购销合同,区分4S店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否为销售本公司汽车提供;

 

(2)确认金融服务费是否计入收入,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二级科目是否包含“金融服务费”收入。如“金 融服务费''金额小于合同额,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外收入;如“金 融服务费”金额大于合同额,则重点核实是否为非本公司销售车辆 提供金融服务。

2.收取定金、订金未计收入。

 

【审查要点】

 

重点关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是否在收取定金的同时确认收入。对于应当退还的订金,应当核实是否存在 长期挂账问题,如可确认无法退回,应当确认收入。

3.收取信用证保证金未退还未计收入。

 

【审查要点】

 

重点关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 收取信用保证金长期未退还未计收入的情况。

4.应退还客户余款未实际退出未计收入。

 

【审查要点】

 

抽查部分客户交易流程,查看是否存在应当退还客户的余款,如有余款重点核实是否存在长期挂账问题,如可确认无法退回,应当确认收入。

5.收到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未计入收入。

 

【审查要点】

 

核对往来科目是否包含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结转收入。

6.价外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不符合规定的代办保险费、保险费返还收入以及向部分购车顾客收取贷款贴息等收入,未按照 规定入账,或虽入账但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审查要点】

 

1) 通过银行流水核实购车人是否与企业财务人员等存在账务往来,核实相关费用用途;

 

2) 向购车客户询问是否存在相关账务费用往来。

7.企业取得销售返利未计收入。

 

【审查要点】

 

1) 上游企业与被查企业之间的资金、发票往来,是否存在销售返利性质的收入未结转收入,或以抵减进货成本的方式少计收入;

 

(2) 通过外部信息渠道获得同品牌汽车销售返利的通用核算方法。

8.企业赠送汽车保养等未计收入。

 

【审查要点】

 

1)在销售环节以优惠形式赠送的保养,应当按照“买一赠一”处理,不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在活动推广中随机赠送的保养服务,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9.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

 

【审查要点】

 

审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类科目,重点核实应付款项的账龄,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

10.年末销售的汽车未及时结转收入。

 

【审查要点】

 

(1)检查企业往来类科目,核实是否存在销售收入计入往来类科目未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2)检查年末季度收入情况,与往年同期对比,是否存在收入异常波动的情况。

11.车主购车定金未一次性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少计收入。

 

【审查要点】

 

抽查部分客户与被查企业的交易流水,比对银行流水金额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二)成本及费用的检查

 

1.库存商品用作促销未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审查要点】

 

(1)审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是否存在库存商品结转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

 

(2)通过外部信息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到店有礼、随机赠送、抽奖等促销行为。

2.虚列成本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重点核实被查企业实际支出与海关票据是否存在差额,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列支成本。

3.超标准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财务报表中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期间费用进行计算比对, 是否存在超限列支的情况。

4.取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凭据,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客户的保险费等支出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销售费用”原始凭证,是否存在发票抬头不符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

5.未取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税前列支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原始凭证中是否存在无票进账、白条进账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岀。

6.在费用中列支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利润总额”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捐赠费用等期间费用进行计算比对,是否存在超限列支的情况。同时应当核实捐赠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7.税前扣除为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未做纳税整。

 

【审查要点】

 

审查企业保险合同、“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财务资料,核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保险列支要求。

8.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汽车贷款贴息费等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销售费用”原始凭证,是否存在发票抬头不符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

9.税前列支未实际发生,无合法有效凭证的经销商特别奖励金、安全费等未作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原始凭证中是否存在无票进账、白条进账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

10.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预提费用”科目贷方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准备类科目是否有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调减。

11.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在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审查企业保险合同、“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财务资料,核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保险列支要求。

12.在费用中列支属于超过标准的招待性质支出,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1)审查财务报表中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期间费用进行计算比对, 是否存在超限列支的情况;

 

(2)关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科目中是否存在未归集的 属于招待性质的支出。

13.违规列支关联方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1) 查看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核对其借款合同另一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2) 将实际贷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比对看是否符合规定。

1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核实原始凭证是否与取得收入无关,例如:高尔夫会员费等。

15.房屋装修改造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未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做纳税调整。

 

【审查要点】

 

核实房屋所有权属是自有房屋(包含融资租赁)还是租赁房屋: 自有房屋按照装修改造后新的房产原值在剩余使用年限分摊;租赁房屋应当按照装修改造支出在剩余租赁期内分摊。

16.将利润从高税负率地区转移至低税负率地区,少缴企业所得税。

【审查要点】

 

核实企业与关联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存在税率差,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五、房产税涉税问题及审查要点

 

(一)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审查要点】

 

核对固定资产和折旧类科目是否存在未申报房产税的项目。

(二) 装修改建支出未计入房产税原值缴纳房产税。

 

【审查要点】

 

核实“在建工程”科目对于房产原值影响是否属实。

(三) 自建房产已竣工投入使用少计算房产税。

 

【审查要点】

 

核实自建房产竣工文件与账目记载是否相符。

(四) 固定资产新增改良建筑物未计入房产税计税基数缴纳房产税。

 

【审查要点】

 

查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此计算新增改良建筑物原值。

(五)未将土地价值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审查要点】

 

查看“无形资产”科目及最初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文件资料比 对房产税缴纳情况。

六、印花税涉税问题及审查要点

 

(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延保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审查要点】

 

对应检查期限合同及印花税缴款凭证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二) 注册资本增资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审查要点】

 

核实“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资本类科目是否有新的注资, 与当期印花税缴纳情况比对。

(三) 支付汽车保险费及向银行借款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审查要点】

 

对应检查期限合同及印花税缴款凭证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四) 购销合同印花税按销售收入占比预征,未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印花税。

 

【审查要点】

核对征管部门出具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书,企业是否按照文书执行。

三、汽车经销商不同销售模式下的税收风险

 

一.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价外费用及纳税风险;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业务的区别点与风险表现;
三.不同代销业务的税收区别点与风险控制点;
四.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区别点与风险表现;
五.买一赠一、积分返利的税收区别点与风险点。
壹.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价外费用及纳税风险;
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下列代收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六)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需关注的要点
1、价外费用的基础是交易行为;
2、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3、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价款,没有价款,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
4、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都可归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5、价外费用和价款合称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它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6、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
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汽车经销商案例与思考
在销售车辆的同时向客户收取的消费信贷手续费、代办上牌费等,近两年稽查补税案例非常多,注意是13%的增值税率不是6%的增值税率;
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业务的区别点与风险表现
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业务的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别
一、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关键点是需要同时具备:
(1)同一项行为;(2)同一服务对象。
即是同一项行为且同一服务对象,就适用同一个税率。
二、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两项以上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
案例与思考:
案例一: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案例二: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兼营业务的特殊规定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汽车经销商案例与思考
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的同时向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相关的手续费按6%税率;
叁 .不同代销业务的税收区别点与风险控制点
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即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委托方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若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受托方向消费者开具。结算手续费时,受托方根据自身纳税人性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给到委托方。
三、委托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算代销手续费时,委托方确认为销售费用。
四、受托方的涉税处理:
1、对外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项税额。
2、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3、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6%开增值税发票。
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买断代销方式
一、买断代销方式:即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方处理: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三、受托方处理: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总结分析:视同买断方式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将该业务分解为委托方销售商品及受托方购进商品两笔业务。作为一般购销处理,只对购销业务征收增值税。
汽车经销商案例与思考
二网销售车辆是由经销商向客户开具机动车发票还是二网向客户开具机动车发票,应设计不同的合同和账务处理方式。
肆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区别点与风险表现
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人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汽车经销商案例与思考
厂家限价销售、厂家贴息、厂家置换政策几个业务模式都涉及(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内容,如:二手车置换销售,厂家要求车辆发票销售价格10万元,收取客户10万元,一旦置换审核通过,厂家一方面补贴5000元,打入返利账户(需要冲减成本,而非代收代付),另一方面需要返还客户5000元(需要通过折扣折让方式冲减收入处理而非代收代付,亏增值税)。由于机动车发票的特殊性无法做到:“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伍 .买一赠一、积分返利的税收区别点与风险点
买一赠一形式的税务管理——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买一赠一形式的税务管理——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购人商家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取得的赠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积分返礼形式的税务管理
1.税务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同“买一赠一”形式下销售货物的税务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税。
2.会计处理:奖励积分是销售的连带行为,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就为未来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了货款,但是客户的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和时间递延性。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汽车经销商案例与思考
汽车销售时赠精品、客户续保送油卡等形式涉税内容应参考上述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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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4S店)常见业务模式和税收风险要点解析
一、汽车经销(4S店)常见业务模式   汽车经销商简介 经销商集团  20 世纪末4S店模式引进中国以来,我国的授权经销商体系逐渐由单店向集团化发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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