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5类不合规发票不能入账报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经营是第一位。此外,规范的财务管理也尤为重要。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哪些不能抵扣,一定要清晰把握。否则,不该抵扣的做了抵扣,则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相应后果。下面一起来看看12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二、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例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三、用于集体福利的
例如: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四、用于个人消费的
例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五、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
七、购进的餐饮服务
八、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九、购进的娱乐服务
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含失控发票)暂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十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会人员每天都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发票,在处理发票报销时,笔者提醒大家:不是所有发票都能报销!以下5类常见的不合规发票不能报销。 第一类: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第二类: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到存在下列情况的发票,不能报销!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4.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5.自行用A4纸打印而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的清单。 第三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规范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收到存在下列情况的发票,不能报销! 1.盖章错误、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2.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四类:收到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比如:向甲公司采购货物,通过甲公司介绍或同意甲公司的安排,接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 因为在经济交易过程中,若无法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 第五类:成品油发票的相关规定 1.成品油发票上没有“成品油”三个字,不能报销。 2.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