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的应收、预收账款,所得税申报问题
问题
我司对某客户的应收款项为100元(A 项目),同时有收到客户的预付款项为20元(B 项目)。由于客户濒临破产,项目长时间无进展,我司管理层打算放弃对该客户的款项追偿,如果在财务上核销掉该客户的应收和预收,请问我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调增金额是多少?
回复
福建省税务局
2024-04-0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具体参照以上规定,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1、财务核算,年结前(小准则)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借:预收账款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2、所得税申报
无法收回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应收账款100,在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可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