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手册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手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应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的规定,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审计的,须经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机构审查、验证,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向外提供。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以建筑物、厂房、机器 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但股东用于出资的各项资产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时,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各股东的出资需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验, 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七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全部 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除经股东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外(并需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执 行),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冋、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承担亏损及经营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的发展变化,对资金的使用全面进 行监控,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用应缴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高于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 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 用、存货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成本、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取得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成本入账。

第十五条 公司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应按实际成本计价,计价方法可按加权 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低值易耗品领用后,原则上采取一次摊销法,并应设置备 查登记薄。

第十六条 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应收款项,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釆用备抵法核算,期末按应收款项余额及账龄分析计提。

第十七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全面清查流 动资产:

(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是否真实存在,与债务单位的相应的债务金额是否一致;

(二) 库存材料、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在建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公司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实物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 一致、资产实际状况、外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等情况。清查、核实后, 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 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按《企 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净残值,从原价中扣除。净残值统一按固定资产原价的百分之五确定。

第二十一条 提取折旧的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釆取直线法计算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 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 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折旧,不得冲减股本,也不得另设折旧基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每年实地盘点一次。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以及存在同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的情况,并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 书面报告,报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经批准后,公司出售固资产的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五、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 用权、商誉等。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 的价值计价,购进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公司自创的商誉,不得作价入 账。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 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八条 期末,公司应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于己不存在或不能 给公司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应报董事会批准后将其摊余价值计入当年损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 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十条 对其他单位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权益性资本50%以上,或有实际控 制权的,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 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 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 项目的受益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起分五年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六、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开发、经营的各项耗费,都应计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

1 与经营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记入开发成木,如:经营开发过程中实 际消耗的各种土地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支出)、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人员 工资及福利费、专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用、 周转房摊销等)等;

2 与维持公司日常管理相关支出记入期间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为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其他管 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应上交的各项税费等。

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列为公司的成本、费用:

1 固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 无形资产的购入支出;

3 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 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

4 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福利费;

5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招待费,应当本着“必需,合理、 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

但实际发生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部分,应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 扣除。

可列支的限额为当年实际发生招待费的60%但不得超过全年销售收入的5%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领导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所依据 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下会经费、职I:教育经费可全额在 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全年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如实际发生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其中: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拨缴或支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实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超标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列入销售费用,但实际发生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部分,应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 时扣除。

可列支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按国家规走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 务费用应单独核算,作为期间费用,不计入成本之内。

七、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财政补贴收入加 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亏损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前抵补,超过用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抵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公司的 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经股东会批准,由公司 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适用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 支付股东股利。

第四十六条 盈余公积金。分为以下两种:

1、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

第四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主要包括:

1)接受赠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经股东会批准可使用公积 金转增资本,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实收资木的25%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前,不得用 于分配股利。

第五十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现金、实物资产等。

八、担保及抵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用公司资产对外担保及抵押

九、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营业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 宣布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 法;按照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认未缴的股金,清算纳 税,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然后再 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清偿终了,清算收入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以及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当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清算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股东持股比例进 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查,方为有效。

十、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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