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虚开抵扣税款,稽查局为什么不追征?

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青税稽一处[2022]1102号

案件名称: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理事由:

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某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2022年7月3日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你单位2017年4月取得某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1200143160,发票号码:00204620-00204623,00204625-00204642,发票代码:1200162160,发票号码:00298381、00298382、00298629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7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52870.57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某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你单位取得某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作2017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352870.57元,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增值税352870.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700.9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10586.12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7057.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处理结果:

1、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增值税352870.57元,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2、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700.94元,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3、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10586.12元,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4、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7057.41元,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5、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

6、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

【晶晶亮读后感】

很多读者疑惑为什么稽查局没有追征税款,其实道理很简单。

取得虚开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性质是不一样的。

取得虚开发票,意思是发票已经被定性为虚开,通常是上游税务机关发来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种情况下,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查单位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少缴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所以按照一般的税款追征期规定,追三年或五年。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意思是除了发票是虚开的,还有证据能证明被查单位采取了一定手段或措施去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税前扣除,造成的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无限期追征税款。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桃子说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站长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海报
【税案】虚开抵扣税款,稽查局为什么不追征?
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青税稽一处[2022]1102号 案件名称: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理事由: 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