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礼品送客户 税务处理别含糊
在实务中,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积累客户资源、开拓业务发展,促销手段必不可少,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这类看似简单的业务往往涉及多个税种,在税务处理时务必细致合规,避免涉税风险。
大连Z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型企业。2021年3月的周年庆活动中,Z公司外购一批厨具赠送给会员客户。这批厨具含税价为11.3万元,购买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Z公司将1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相应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销售费用”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1.3万元。
税务机关经检查,认定Z公司上述无偿赠送行为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此外,还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罚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本案例中,Z公司将购进的厨具无偿赠送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对于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一般而言,购置价格即为市场价格,所以,Z公司应以购置价格作为视同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因对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当前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Z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3万元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3000×(7%+3%+2%)=156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案例中,Z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购入了厨具,可以认为,厨具的外购价格即为市场公允价值。Z公司应据此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相应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Z公司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00-1560)×12.5%×20%=2461(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在企业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获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据此,Z公司应该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对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Z公司应以实际购置厨具的价格确定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3×20%=2.26(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于Z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无偿赠送的相关政策其实并不算新的税收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只需要查阅基础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出错。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因财务人员的疏漏,对基础税收法规细节掌握不牢,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无偿赠送这类看似简单的企业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税种的涉税问题。因此,企业务必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对于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作者:白怡焘 李琰
来源: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