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如何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股票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在计税价格确定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该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无偿赠送”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股票一般都是市场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即增值税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中,转出方通常要按公允价值减去买入价计税。
2020年9月29日起,“卖出价”按照“买入价”确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新规定中无偿转让的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因此增值税销售额为0;在原增值税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中转入方将无偿获得的股票再次转让时通常以0为买入价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新规中“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无偿转让股票时以转让方的买入价为视同销售计税价格,实质就是本次转让过程中相当于“平价转让”,无增值故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将买入价递延到受让方下一次转让时再扣除。
例如:甲公司将持有的A股票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股票买入价为10万元,无偿转让当日的公允价为50万元。
如果无偿转让业务发生在2020年9月29日前,甲公司缴纳增值税=(50-10)*6%=2.4万元。
如果无偿转让业务发生在2020年9月29日后,甲公司缴纳增值税=(10-10)*6%=0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无偿转让股票,转让方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作为转入方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无偿转让股票,转让方为股东,接受无偿转入的股票作为资本金处理的,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另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均不确认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印花税处理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是按证券交易项目交印花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也应当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作者:赵辉;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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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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