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出口退税及留抵退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条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企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收优惠,取得留抵退税税额后,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实质上并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既不属于政府补贴,也不是其他收益,不涉及收入确认。
因此,企业取得留抵退税款后,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