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发票、个税和税前扣除

【实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费: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税前扣除

1.无论支付多少(少于800元),都需要按规定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少于800元,虽预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元,但是也要按规定扣缴申报;
2.支付劳务报酬“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500元/次)”,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支付劳务报酬“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使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没有取得代开发票,也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使按规定取得代开发票,也需要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个人取得劳务费属于上述政策范围,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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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发票、个税和税前扣除
【实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费: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税前扣除 1.无论支付多少(少于800元),都需要按规定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少于800元,虽预扣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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