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30%”是甲供材工程选择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
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
如果小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简易计税。
甲供工程是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承担的建筑公司。
这个“部分”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业主买的多,施工企业自然就买的少了。
因此,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关键是由施工企业与业主谈判,由施工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材料所占比重有多少决定。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只能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开票日期,一定要在180天以内进行网上认证,不认证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如果超过180天,这个增值税是要计成本的,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买钢材1170万,拿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170万的进项税。
结果开票日期180天以内没有认证,那就不能抵扣了。那这170万就要计入你的采购成本,以后企业所得税会减掉170万。
施工企业在拿到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如果账上没有销项税,只有进项税,这叫“倒挂”,“倒挂”是不能抵扣的,怎么办?
这个月不能抵扣就下个月抵,可以一直往后延,慢慢抵。有一个抵扣期限,可以一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营改增以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25%,而收入和成本里面,都是含了增值税的。
营改增以后,只有你获得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成本会下降,收入也会下降,因为成本和收入都可以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甲供工程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改变。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举例: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为什么要这样算?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因此,作为总包方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48.180%,只是理论值。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
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
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
如果小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业主,
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还以上面为例:
一般计税,业主可以抵扣:200万/(1+11%)*17%+800万/(1+11%)*11%=30.63+79.28=109.91万
简易计税,业主可以抵扣:500万/(1+11%)*17%+(1000万-500万)/(1+3%)*3%=97万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对于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