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加税点高开发票,检察院如何定性处理?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经商。2019年12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通过挂靠高碑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公司)资质承包了高碑店市**项目。2018年6月,因**项目需要,秦某某分多次从赵某某手中购进了共计196.83万元的沙浆保温板等材料,当时已付清货款,未要发票。因从开发公司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秦某某向赵某某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某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再加11%的税点,秦某某提出按243.1086万元的货款开票,并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将282万元打到廊坊**材料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公司)的帐户内,后**公司(赵某某)又将248万元(有3万抵扣款)转回秦某某的帐户内。2018年12月7日坤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发票总额2820060元,(其中货物金额2431086.32元,税额388973.68元),**公司于2019年1月6日抵扣税款。

经廊坊市文安县公安机关查明,**公司系刘某某(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他人的名义注册的公司,上述发票为失控发票,遂联系高碑店市**公司要求补缴税款。秦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将该税款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出入库单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及附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东昌公司帐户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有真实的购销保温材料业务,业务额为196.8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196.83万元的发票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责任秦某某让赵某某将其它来源的材料46.27万开到保温材料的票中,涉税金额7.4032万元,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秦某某虚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数额刚过追究标准(5万元),在立案查处前已补交了税款及滞纳金,且有自首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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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简评】
该案例中发票中对应有真实业务的部分不属于虚开,加税点高开的部分属于虚开发票。这种半真半假的虚开发票,税务局很难取得足够的证据查实,一般都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才能查实。
该案属于虚开发票,也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不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规定:"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只要当事人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情节轻微,检察院通常是以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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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晓锋律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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