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加税点高开发票,检察院如何定性处理?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经商。2019年12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通过挂靠高碑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公司)资质承包了高碑店市**项目。2018年6月,因**项目需要,秦某某分多次从赵某某手中购进了共计196.83万元的沙浆保温板等材料,当时已付清货款,未要发票。因从开发公司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秦某某向赵某某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某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再加11%的税点,秦某某提出按243.1086万元的货款开票,并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将282万元打到廊坊**材料有限公司(以后简称**公司)的帐户内,后**公司(赵某某)又将248万元(有3万抵扣款)转回秦某某的帐户内。2018年12月7日坤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发票总额2820060元,(其中货物金额2431086.32元,税额388973.68元),**公司于2019年1月6日抵扣税款。
经廊坊市文安县公安机关查明,**公司系刘某某(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他人的名义注册的公司,上述发票为失控发票,遂联系高碑店市**公司要求补缴税款。秦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将该税款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出入库单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及附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东昌公司帐户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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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晓锋律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