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虚开发票减轻处罚,罚款一万!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二稽罚〔2021〕89号

高某:

经我局对你取得温州海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23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3367855;价税合计:45000元)情况的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了温州海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23日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报销费用,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减轻处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晶晶亮读后感】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高某虚开发票金额是45000元,按照37条的规定,应处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本案最终是参照了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文书中如果能阐明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就更妥当了。
—END—
来源:胡晓锋律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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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虚开发票减轻处罚,罚款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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