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收入,企业需补税、罚款共300余万!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稽罚[2022]51号

案件名称:江苏某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虚开发票

(1)为申报江苏省现代流通服务网路工程,2013-2018年期间,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的情况下开具发票492份用以虚增收入,发票金额合计18082981.17元,税额合计3074106.80元,这些发票均申报纳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均在你单位。上述发票按发票类型分: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金额合计3603006.33元,税额合计612511.08元;增值税普通发票381份,金额合计14479974.84元,税额合计2461595.72元。

(2)你单位为解决虚增收入、部分供应商未足额开票等原因造成的进项不足,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情况如下:2011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1426150元、2012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770260元,但未用于抵扣。2013-2019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205份,金额合计38588928.69 元,其中用以计算进项抵扣的金额为36924703.04元。经你单位确认,为解决虚增收入而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3560915.48 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3363787.56(36809503.04-23560915.48)不得用于计算抵扣,多抵扣进项税额13196593.16*13%+115200*11%+51994.4*12%=1734468.44元,其中2013年287940.51元,2014年362477.44元,2015年371532.29元,2016年378513.09元,2017年215367.14元,2018年112398.64元,2019年6239.33元。

(3)你单位20132014年期间取得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7份,收款方名称为吴某某,工程项目名称为房屋建造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场地改造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金额合计3668498.81元。经询问吴某某、卢某某,发票所载工程不是吴某某及其公司承接的,上述发票也不是吴某某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你单位的房产实为卢某某委托其他个人建造。你单位为无真实交易取得虚开普通发票。

2、提供服务、出租房产未申报纳税

(1)2014-2019年,你单位将1175平方米生活用房用于为关联企业无锡市某春茶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住宿服务,营业额2014年117547.5元、2015年117547.5元、2016年1-4月39182.5元,销售额(含税)2016年5-12月79111.33元、2017年118667元、2018年118667元、2019年59333.5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纳税。

(2)2013年6月至2019年6月,将317平方米房屋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无锡市某茶文化农庄用于餐饮经营。你单位无其他出租房产业务,也无其他可参照的纳税人,房屋原值为471340.64元,残值率5%,折旧年限20年,按组成计税价格,应确认销售额(含税)2016年5-12月16418.37元、2017年24627.55元、2018年24627.55元、2019年1-6月12313.77元,你单位未申报纳税。

3、你单位有自建房屋2500平方米,房产位于无锡市(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1734468.43,其中2013年12月287940.51元,2014年12月362477.43元,2015年12月371532.29元,2016年12月378513.09元,2017年12月215367.14元,2018年12月112398.64元,2019年12月6239.33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追缴增值税25684.87,其中2016年12月5407.34元((79111.33+16418.37)/1.06*6%),2017年12月8111.01元((118667+24627.55)/1.06*6%),2018年12月8111.01元,2019年4055.51元((59333.5+12313.77)/1.06*6%,6月697.01元、12月3358.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追缴营业税13713.89,2014年12月5877.38元(117547.5*5%),2015年12月5877.38元(117547.5*5%),2016年4月1959.13元(39182.5*5%)。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等规定,应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2013年12月20155.84 元,2014年12月25784.84元,2015年12月26418.68 元,2016年27011.57元(4月137.14元、12月26874.43元),2017年15643.47元,2018年8435.68元,2019年720.64元(6月48.79元、12月671.85元),合计124170.7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年28号),你单位土地等级为五等土地,2019年1月1日前为4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后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7号),你单位土地等级为五等土地,单位(官网信息不完整)

处罚结果:

 对追缴税款处50%罚款计1095863.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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